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解读《晋中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市中心城区为何要禁炮?
记者 智慧萍
1月23日,《晋中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正式公布并实施。“东至环城东路,南至环城南路,西至108国道,北至太旧高速公路”范围内,以及全市行政区域内八类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民将迎来一个“无硝烟”的春节。
燃放烟花爆竹作为婚丧嫁娶、逢年过节的传统庆贺方式之一,为何会被禁止?近日,记者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邵安智,对《晋中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1问:我市为什么要制定《规定》?
答:一是群众呼声高。近年来,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城市环境越来越关注。在2017年我市两会期间,共收到8项建议和提案,希望加大力度管控烟花爆竹。制定《规定》对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现实危害大。燃放烟花爆竹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严重污染空气;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噪音,严重干扰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特别是婚丧嫁娶半夜放炮,“一家燃放、四邻不宁”;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火灾事故,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燃放后产生大量垃圾,影响城市环境卫生。
三是发展趋势所向。截至2017年初,全国共有444个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中,直辖市1个、省会市10个、地级市91个、县(市)343个。2017年9月21日,北京市修改法规,在“限炮”12年后正式改为“禁炮”,南京等大城市均采取禁放模式。
2问:制定《规定》有何法律依据?
答: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问:禁止燃放区域的范围和时间是如何划定的?
答:禁止燃放区域的范围和时间有三个层次。一是中心城区“四至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规定》第四条:禁止在晋中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中心城区范围为:东至环城东路,南至环城南路,西至108国道,北至太旧高速公路。需要注意的是,“四至范围”的四条道路上,也不允许燃放。
二是晋中行政区域内,包括各县(区、市),八类地点全年禁止燃放。《规定》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汽车站、火车站、轻轨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和地下空间;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商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除上述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地点也不允许燃放,这体现在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三是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规定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是市人民政府。
4问:如何贯彻落实《规定》?
答:《规定》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禁止燃放区域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从事婚庆、殡仪等服务单位和个人以及承办宴席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对管理和服务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导或劝阻。劝导、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规定》第九条:任何人均有权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或举报。
群众发现违反《规定》的现象时,有权向主管机关举报。
5问:各职能部门在禁放管理中有哪些职责任务?
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管理难度大,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民政、教育、供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实施工作。
6问:违规燃放、销售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规定》第十三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第十七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7问: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怎么办?
答:《规定》第十六条:重大庆典活动或重要节日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主办单位申请,公安机关可根据情况批准其在禁止燃放区域外指定的地点和时间燃放。
8问:《规定》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是什么,在适用上有什么规则?
答:《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是严格依据上位法制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均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行政机关适用时不存在冲突。行政相对人的其他行为,《规定》未作规范,也就是说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9问:市政府于2017年10月12日发布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通告》和《规定》有什么区别?
答:《通告》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一致的,核心内容是中心城区“四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主要区别是:一是性质不同。《通告》是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是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通告;二是《规定》内容更完备。十九条的内容,包括了立法目的、部门职责、法律责任、责任追究等,更加全面细致;三是《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也就是《规定》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10问:各县(区、市)城区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吗?
答:除《规定》中规定的三类区域外,其他区域是否禁放、何时禁放、在什么范围内禁放,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这既是国务院条例的规定,也是本《规定》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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