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分支机构:
现将《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1月10日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济宁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相分离的原则。各分支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的具体实施,监察科负责对各分支机构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立案
第四条通过日常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获知单位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在获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执法机构进行初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第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为立案案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件1),上报执法机构负责人申请立案。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二)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三)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或少缴住房公积金;
(四)其他应当立案的案由情形。
第六条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案件来源;
(三)案由;
(四)基本事实;
(五)执法人员意见;
(六)执法机构负责人意见。
第七条执法机构负责人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抄送监察科备案。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八条立案后,执法机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调查取证程序:
(一)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
(三)制作调查笔录(附件2)。
笔录应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十条对调查取证材料的要求:
(一)执法人员需全面、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及收集有关证据;
(二)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三)取证材料必须是原件或经核实无误后签名及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附件3),提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或建议,上报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并抄送监察科备案。
第四章执法决定
第十二条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执法机构下达《关于催建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加盖管理中心公章)(附件4)。
第十三条逾期仍不办理的,由执法机构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加盖管理中心公章)(附件5),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仍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附件6),由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经监察科审批、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后,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加盖管理中心公章)(附件7),书面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执法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由执法机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管理中心公章)(附件8),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罚款数额由执法机构根据《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并加盖管理中心公章。
第十七条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执法机构下达《关于催缴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加盖管理中心公章)(附件9)。单位拒不执行的,由执法机构下达《限期缴交决定书》(加盖管理中心公章)(附件10),期满仍不缴交的,由执法机构填写《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加盖管理中心公章)(附件11)向管理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送达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分为当面送达和邮寄送达两种方式。当面送达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当场宣告,交付当事人,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应在《送达回证》(附件12)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应当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将文书留置受送达人住所或收发部门的,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应当有邮寄凭证和送达回执。
第六章听证
第十九条做出2万元以上罚款的,执法机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条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3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执法机构提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执法机构应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听证符合条件的,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在听证举行7日前填发《听证通知书》(加盖管理中心公章)(附件13),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当事人申请听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听证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听证延期的,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应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听证由管理中心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管理中心决定。
第二十四条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该案调查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依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执法机构提交委托手续材料。
第二十五条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举行前,管理中心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在管理中心住所地以书面形式公告。
第二十六条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和行政处罚决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二十七条听证应当设专人制作《听证笔录》(附件14),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涂改处应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附件15),并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一并报管理中心负责人。管理中心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依法做出行政决定。
第七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种类、数额和期限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法机构填写《催缴罚款通知书》(加盖管理中心公章)(附件16),敦促当事人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执法机构填写《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加盖管理中心公章)(附件17)向管理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每逾期1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向管理中心申请,并就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做出具体、可行的计划,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八章结案
第三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况的,执法机构应予以结案:
(一)因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应处罚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
(三)因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
(四)因事实清楚做出处罚决定,并已执行完毕的。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制作《结案报告》(附件18),报送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结案。
第三十五条《结案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简要案情及调查、处理、执行情况;
(二)结案建议;
(三)执法机构负责人意见。
案件审结后,由执法人员将全部案卷材料清册整理,立卷归档,并抄送监察科备案。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予制止或调查处理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9日。
附件:有关文书格式(附件1-18)
附件1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立案审批表
文书编号:
案由
案件
来源
当事人
姓名或
名称
法定
代表人
住址或
地址
联系
电话
违法事实
及立案依据
执法人员
意见
年月日
执法机构
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
备注
附件2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调查笔录
第页,共页
调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调查地点:
被调查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址或地址: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住址或地址: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记录人:工作单位:
我们是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出示证件),请查看。如果执法人员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申请回避。现依法向你询问,请如实回答所问问题,你也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是否明白?
答:
问:
被调查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
调查笔录(续页)
第页,共页
答:
问:
……
上述笔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情况属实无误。
被调查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
执法人员:、年月日
记录人: 年月日
附件3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案件处理审批表
文书编号:
案由
案件
来源
当事人
姓名或
名称
法定
代表人
住址或
地址
联系
电话
调查经过、违法事实及依据
执法人员
处理意见
年月日
执法机构
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
备注
附件4
关于催建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编号: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针对你单位有关事宜,郑重通知如下:
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我国法律的一项强制性要求,是每个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是满足职工基本生活需求的重要保障措施。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但是,你单位未能履行前述法律义务,严重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促使你单位纠正不法行为,中心郑重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具体承办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办理,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举措。望你单位遵章守法,尽快履行自身的义务,以免造成不良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条文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月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5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文书编号:
:
经查,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15日内到本机关(具体承办机构)接受处理并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月日
附件6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案由
案件
来源
当 事 人
姓名或
名称
法定
代表人
住址或
地址
联系
电话
违法事实
及处罚依据
执法人员
意见
年月日
执法机构
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
监察科
意见
年月日
中心负责人
意见
年月日
备注
文书编号:
附件7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处罚告知书
文书编号:
:
经查,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经本中心责令限期改正,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可直接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月日
附件8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编号:
:(地址:)
经查,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经(阐述调查(询问)情况;责令改正情况;事先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自由裁量说明),现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月日
附件9
关于催缴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编号: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针对你单位有关事宜,郑重通知如下:
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我国法律的一项强制性要求,是每个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是满足职工基本生活需求的重要保障措施。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但是,你单位未能履行前述法律义务,严重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促使你单位纠正不法行为,中心郑重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具体承办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办理,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举措。望你单位遵章守法,尽快履行自身的义务,以免造成不良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条文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月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0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限期缴交决定书
文书编号:
:
你单位因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限期缴交,于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到本机关(具体承办机构)接受处理。
逾期仍不缴交的,本机关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月日
附件11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文书编号:
人民法院:
本机关就 一案,于年月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下达了《关于催缴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文书编号),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又下达了《限期缴交决定书》(文书编号),责令被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前履行。被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履行,本机关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址或地址:
附:(相关申请材料)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月日
附件12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名称及编号
受送达人
送达地址
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送达人签字
年月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月日
见证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备注
附件13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听证通知书
文书编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年月日提出的听证申请,本机关决定于年月
日时分在举行(不)公开听证,请持本通知书准时出席。如需委托代理人,请于年月日前向本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听证主持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听证记录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如你(单位)认为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记录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记录人回避的,可于听证举行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因特殊原因需申请延期举行的,应当于年月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由本机关决定是否延期。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又不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月日
附件14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听证笔录
第页,共页
案由:
主持听证机关:
听证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听证地点:
听证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址或地址: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住址或地址: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听证主持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听证记录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听证记录:
听证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
听证笔录(续页)
第页,共页
上述笔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情况属实无误。
听证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执法人员:、年月日
听证记录人: 年月日
附件15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听证报告
案由:
主持听证机关:
听证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听证地点:
听证申请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听证主持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听证记录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听证会基本情况:
案件事实:
处理意见和建议:
听证主持人:
年月日
附件16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催缴罚款通知书
文书编号:
:
你单位因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我中心于年月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大写)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至今未能履行缴纳罚款义务。鉴于该情况,我中心特通知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15日内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逾期,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届时,你单位不仅要承担缴纳罚款的义务,还会承担执行费等额外的费用。
特此通知。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月日
附件17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文书编号:
人民法院:
本机关就 一案,于年月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下达《催缴罚款通知书》(文书编号),责令被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前履行本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被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址或地址:
附:(相关申请材料)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月日
附件18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结案报告
文书编号:
案由
案件来源
当事人
姓名或
名称
法定
代表人
住址或
地址
电话
立案日期
年月日
案件承办人
违法事实及
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
执行情况
执法人员
结案意见
年月日
执法机构负责人结案意见
年月日
备注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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