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取项目清单

福州市民宗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抽查主体
市场主体数量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1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检查
 
根据《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由宗教活动场所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是否符合批文的内容
 
申请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宗教活动场所
 
按实际申报的场所数量抽取
5%
2
 
2
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抽查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遵守《宗教事务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
全市a、b级宗教活动场所
 
20
5%
2
 
3
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抽查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贯彻落实场所管理制度情况
全市a、b级宗教活动场所
20
5%
2
 
4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项目变更情况的监督抽查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项目变更是否及时申请和报备等情况
全市有申请变动的宗教活动场所
按实际申报的场所数量抽取
5%
2
 
5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活动是否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要求开展
全市a、b级宗教活动场所
20
5%
2
 
6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七条: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是否符合批文的内容
全市申请筹备设立的场所
按实际申报的场所数量抽取
5%
2
 
7
全市性宗教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 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全市性宗教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全市性宗教团体年度活动情况
全市宗教团体
5
5%
2
 
 
多部门监管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福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序号
监管事项
检查依据
本部门及具体责任事项
相关部门及具体责任事项
检查方式
检查对象
备注
1
公民民族成份确认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县级民宗部门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提出初审,并提出具体意见
公安部门根据市民宗局意见进行变更
抽取案卷检查
县区民宗部门
 
                
市直单位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随机抽查
事项数量
多部门监管
责任事项数量
今年以来已开展抽查次数
随机抽查结果是否公示
2018年度已抽查事项数量
2018年度被抽查主体数量
市场主体名录库数量
福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7
1
3

3
4
20
 
 
 
 
 
 
 
 
                                         报送日期:2018年7月23日
填报人:唐良惠                                    联系电话:13705978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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