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后悔,是我法律意识淡薄。”昨天上午,镇江某企业主郝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在镇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郝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15年初,郝某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润州区韦岗租赁厂房生产、销售多种化工产品。
后来郝某发现,他生产的几种化学物品自2015年10月1日起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但他仍将上述物质储存。
2016年1月,郝某注册成立绿发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名义经营的同时,将上述列管物质存放于仓库内。
2016年7月20日,公安机关抓获郝某,当场查获上述列管物质共计49871.54克,折算成海洛因70余千克。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郝某于2016年8月26日经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郝某及其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郝某持有上述列管物质的事实均无异议,但提出,郝某在列管办法出台前即已生产、持有上述产品,列管办法虽规定对上述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储存,但是没有告知对于已经生产的产品应当如何处置;上述产品具有污染性,而且生产成本达十余万元,导致郝某只能被动保管。
中院审理认为,郝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上述化工产品已被国家列入管制仍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郝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郝某非法持有的上述列管物质均系国家列管前即已生产并持有,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郝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据了解,郝某2005年大学毕业,学的是化学专业,是一名高材生。本案主审法官,刑一庭副庭长孙海燕告诉记者,郝某在明知他生产的这些物品被列管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而是希望通过技术改换成国家还没有来得及列管的产品,以回收成本。因为郝某制作时这些东西并未被列管,所以法院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正常情况下,郝某应该销毁这些物品,或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常文金 张驰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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