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新规定

    2日下午,记者从市残联了解到,今年3月,省残联、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提出明确要求,从2018年开始实施新的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残保金征收的标准、时间和缴纳方式等都出现了变化。
记者了解到,主要变化有以下三点:
一、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标准不同。新规定: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旧规定: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
二、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标准不同。新规定: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旧规定: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三、申报年审的单位不同。新规定: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年审,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并于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到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繳交保障金。未在规定时限(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年审的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于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到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繳交保障金。
旧规定:所有用人单位都需要到当地残疾就业服务机构年审。
据了解,残疾人是就业困难群体。为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起,就建立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对于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制度体系,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按比例就业已成为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湛单位)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此外,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申请的条件和流程如下:当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明,以及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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