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政府
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完善信访终结机制,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规范省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省级复查复核实施细则(试行)》、《资阳市人民政府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资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信访人对县(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和非中央、省垂直管理的市级有关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请求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办理。作出复查(复核)意见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
(二)逐级受理、分级负责。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不受理信访人越级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对未按逐级办理原则作出的办理(复查)意见,可予以撤销,并将该信访事项发回有权处理的相应行政机关办理(复查);
(三)谁主管、谁负责。信访事项涉及的政策主管部门或事发系统主管部门是信访复查(复核)工作的承办主体。各级各部门负责同志应切实履行信访工作一岗双责;
(四)复查复核和疏导化解相结合。原处理机关不得以程序性答复应付信访人,应与信访人进行充分座谈沟通后作出信访处理意见;复查(复核)机关应与信访人见面沟通后作出信访复查(复核)答复;群体性问题和突出个体问题在初始处理阶段纳入办理机关领导包案;突出群体性问题在复查阶段纳入县级领导包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信访人对县(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办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五条 信访人的复查(复核)请求原则上应由本人以书面申请形式提出。因本人书写障碍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书面请求的,可以委托他人书面提出,并经信访人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人身份经确认后,也可以采取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 提出复查(复核)申请是否超过期限,按下列时间审核:
(一)通过走访提交申请的,按来访接待登记时间审核;
(二)通过书信寄送提交申请的,按寄送时间审核;
(三)通过传真提交申请的,按电话记录的接收时间审核;
(四)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申请的,按电子邮箱记录的接收时间审核。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信访复查(复核)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复查(复核)请求事项及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及申请日期;
(五)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申请人同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应的证据或线索。复查申请书应附原办理机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核申请书应附原复查机关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和原办理机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是否符合复查(复核)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及时通报同样有权受理的省级相关部门。如信访人同时向省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的,要通知信访人在5日内选择其中一方受理,所用时间不计入复查(复核)办理期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可以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在10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复查(复核)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复查(复核)办理期限。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和其他解决途径。对应当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由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发回承办部门重新答复,重新指明救济渠道。
第九条 信访复查(复核)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时限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二)申请人在原处理(复查)意见书上已签署同意或专门作出息访承诺书表示接受原处理(复查)意见的;
(三)申请人自愿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四)信访问题已复核终结的;
(五)越级向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六)对中央、省垂直管理的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复核)的;
(七)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
(八)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复查(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信访人复查(复核)申请书复印件和受理告知书发送被复查(复核)机关。被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书复印件和受理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如下材料:
(一)全面反映信访事项形成、发展及调处答复情况的工作报告;
(二)初信初访的基本登记台账;
(三)与信访人的座谈记录(至少3次);
(四)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形成的会议记录或调查笔录;属群体性问题或突出个体问题的,要有包案领导亲自协调的会议记录;
(五)作出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所依据或引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六)处理信访事项收集的档案资料复印件;
(七)有关音像资料备份材料;
(八)其他有关证据性、依据性材料。
被复核机关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答复机关工作报告、与信访人的座谈记录、协调会议记录和调查笔录(属群体性问题或突出个体问题的,要有包案领导亲自协调的会议记录);
(二)全面反映信访事项形成、发展、调处及复查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进行复查时与信访人的座谈记录;
(四)进行复查时形成的会议记录或调查笔录复印件;属突出群体性问题的,要有县级领导包案协调的会议记录;
(五)作出复查意见所依据或引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六)进行复查时收集的档案资料复印件;
(七)有关音像资料备份材料;
(八)其他有关证据性、依据性材料。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要件缺失、内容空泛不能说明问题的,视为该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没有证据、依据或证据、依据不足,予以撤销或退回重新办理。
第三章 办 理
第十一条 受理信访人复查(复核)申请后,针对信访事项具体涉及的问题和部门,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资阳市人民政府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在《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登记表》上提出拟办意见。
对一般性信访问题,呈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相关成员审核、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分管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直接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复核)工作提纲,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交办分工,组成复查(复核)工作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呈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分管主任或副主任批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相关成员牵头,召集相关部门组成复查(复核)工作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第十二条 复查(复核)工作组原则上由信访事项事发系统的主管部门或信访人核心请求涉及的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具体组成方式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信访问题单一,可以确定事发系统的主管部门的,由事发系统的主管部门牵头,相关政策主管职能部门参与,共同组成工作组;
(二)信访问题单一,不能确定事发系统的主管部门的,直接由相关政策主管职能部门代表复查复核委员会组成工作组;
(三)信访问题多样,可以确定事发系统的主管部门的,由事发系统的主管部门牵头,相关政策主管职能部门参与,共同组成工作组;
(四)信访问题多样,并且政策关联性强、有主从关系,不能确定事发系统的主管部门的,由信访事项主要问题涉及的政策主管职能部门牵头,其他职能部门参与,共同组成工作组;
(五)信访问题多样,并且缺乏政策关联性、相互独立,不能确定事发系统的主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共同组成工作组;
(六)被复查(复核)机关为市级相关政策主管部门的,由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该部门除提交前述材料外,要就办理答复情况书面向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专题报告,对复查(复核)申请人提出的质疑作出解释;
(七)被复查(复核)机关为市级相关政策主管部门,被复查信访事项属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难以审核作出结论的,可由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查(复核)。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基础性工作规范化指导和办理程序监督,全程协同牵头部门搞好联络沟通,对应当作出答复的事项提出指导性意见。
牵头部门负责具体组织会商、实地调查、与信访人座谈等工作,对涉及本部门职能领域的信访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复查(复核)意见;汇总其他参与部门提出的调查核实情况和复查复核意见,形成总体调查报告,并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名义草拟复查(复核)答复意见书。
复查(复核)工作组成员单位负责就涉及本部门职能领域的信访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政策把关,并书面提出调查核实情况和复查复核意见。
事发系统主管部门负责全面收集掌握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和信访事项产生、发展和调处情况,以及本系统同类信访问题的处理情况,并提出有利于解决问题的相关建议。
第十四条 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采取书面审查和当面质询相结合的方式。
(一)复查(复核)工作组要围绕信访人复查(复核)申请和被复查(复核)机关答复意见之间的分歧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制定复查(复核)工作方案,全面审查被复查(复核)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到被复查(复核)机关所在地开展质询和调查工作,由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发函告知被复查(复核)机关,被复查(复核)机关应当提供支持。
(三)对被复查(复核)机关和有关当事人进行当面质询和调查取证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和调查笔录,必要时实行全程录音或录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四)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组可以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程序举行听证会。
(五)复查(复核)工作组可以要求原办理(复查)机关限期补充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复查(复核)工作组参与部门也可以要求原办理(复查)机关的对口部门限期提供相关材料。被要求机关和部门原则上应在5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六)为促进矛盾的最终化解,复查(复核)工作组应及时与被复查(复核)机关交换意见,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复查(复核)工作组参与部门应分别就本部门负责调查核实的内容,分别以本部门名义向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书面报告调查核实情况,并明确提出结论性意见。由牵头部门汇总形成规范的调查报告,并在此基础上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名义草拟复查(复核)答复意见书,对信访人提出的、属复查(复核)范围的所有问题均应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予以维持。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况建议予以撤销或变更: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处理方式明显不当;
(六)其他应当撤销或变更的。
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被撤销或变更的,应当责成原处理(复查)机关重新处理(复查)。
第十八条 复查(复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发生意见分歧时,首先由牵头单位召集会商。会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召集会商。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相关成员单位分别书面提出各自意见和建议,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分析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相关成员或分管主任(副主任)召集会商审定。
第十九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复查(复核)问题,复查(复核)工作组应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相关成员召集有关部门会商,统筹处理有关事宜。对涉及面广、特别重大的问题,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相关成员可提请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协调。
第二十条 牵头部门应在20日内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复查(复核)答复意见。调查报告及相关档案资料一并作为复查(复核)答复意见文稿的形成依据送审。
复查(复核)答复意见文稿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审签,所有复查(复核)参与部门负责人进行会签,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初核后,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文秘科室核稿、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相关成员审核,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分管副主任审批;涉及面广、事关重大的,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分管副主任审核后,再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审批。复查(复核)答复意见书应加盖资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复查(复核)答复意见书分别抄送省级有关部门、本级复查(复核)参与部门、被复查(复核)机关。
第二十一条 需撤销或变更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报请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示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依照《信访条例》办理撤销(变更)事宜并告知信访人及原办理(复查)机关。原办理(复查)机关应在收函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复查)意见。重新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应当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信访人对原办理(复查)机关重新作出的答复不服,可以依法重新提起复查(复核)申请。
第二十二条 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在收到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复核)期间举行了听证会、鉴定或勘验的,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四章 答 复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复核)答复意见书原则上应当直接送达信访人。直接送达复查(复核)意见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当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并保留邮寄存根。直接送达信访人而被拒绝接收的,可按留置送达的规定予以留置送达,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见证,在送达回证或送达签收的复查(复核)答复件上注明情况。受送达信访人下落不明、通信地址不详或用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也可以《委托送达函》的形式委托原处理(复查)机关或信访人居住地人民政府送达信访人。
原办理(复查)机关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复核)答复意见跟进做好政策解释、思想疏导工作,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配合,积极做好信访人的稳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送达信访人后,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及复查(复核)牵头部门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对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对复查(复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函告被复查(复核)机关,并提出完善工作、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五章 终 结
第二十六条 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情形和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信访事项处理程序终结:
(一)信访事项已依法作出复核意见,并已将复核意见送达信访人的;
(二)信访人对原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三)在复查(复核)过程中,通过协调处理,信访人作出息访承诺、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
(四)信访人对原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或已进入司法程序,信访人不能再依照信访程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五)对2005年5月1日前已办结信访事项,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终结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事项终结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以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主,责任主体单位派员参加,继续做好信访人疏导教育和稳定工作。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八条 被复查(复核)机关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拒不提交第十条所述相关材料或阻挠、变相阻挠复查(复核)工作的,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四川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被复查(复核)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支持信访人请求意见的复查(复核)决定事项的,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责令履行或通报批评;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四川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复查复核工作承办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完成调查工作,提出复查复核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四川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被复查复核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申请人,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细化复查(复核)工作制度,将信访复查复核工作纳入信访工作目标考核。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提交信访复查(复核)工作情况报告,及时将重要信访复查(复核)意见通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对在信访复查(复核)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非政府序列的部门和单位的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有关5日、 10日和3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资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前出台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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