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首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在平度办结
在朋友圈发布大量违禁信息被判刑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当前社会,网络技术发展突飞猛进,信息传播十分迅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传播违法犯罪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扰乱网络秩序,影响社会稳定。12日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了该院成功办理的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件。
据了解,被告人魏某某,中专文化,原本是一名普通建筑工人,有一天在微信朋友圈内发现有人发布微信卖枪、弩、烟、酒、证件、手机、电脑、动物等东西,见有利可图,便动了歪心思,向对方提出要做代理。获得同意并学会如何发布信息后,魏某某便于2017年5月31日至2017年9月15日期间,分别在其两个微信账号的朋友圈中发布大量销售枪支、刀具、弩、迷情药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违法犯罪信息。经查,魏某某发布的违法犯罪信息多达2800余条,并代理销售了2支弩,获利人民币4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魏某某抓获,并移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魏某某依法提起公诉,最终,魏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该案是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的青岛市首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打掉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净化了网络环境,维护了社会秩序,切断了利用网络传播犯罪的途径,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记者 戴谦 通讯员 李敬瑶 郝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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