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15公斤重百叶窗高悬半空

记者 徐敏 通讯员 郑慧晴 谢锦霞
4月18日上午9点,衢州市区广场路与五环路交叉口的人行道上拉起了警戒线。半个小时后,一扇从空调外机预留台脱落、高挂在半空的铁质百叶窗,被社区工作人员成功取下,重量约十五公斤。
保安巡查发现“险情”
3月中旬的一天,世纪银座保安祖师傅在小区巡逻时,发现b座5楼的阳台花架上挂着一扇黑色的百叶窗。他及时将此事报告给小区业委会,业委会获悉后立刻联系上了空调的主人,可是该业主认为,“我交了物业费,这种事情应该由业委会或物业负责处理。”
据了解,世纪银座2003年交付使用,分a、b两个单元,共228户。其中a座以单身公寓为主,b座是跃层套房。2009年12月底该小区物业撤离,不久业委会成立,开始实行小区自治。
“百叶窗是从507室空调外机预留台上脱落的,掉在了505室阳台花架上。”世纪银座业委会主任吴杰相告,而505室业主未及时登记个人信息,业委会无法联系上本人。
业委会求助社区
一边是业主不愿配合,一边是业委会联系不上人。“为了防止意外发生,业委会在广场路人行道附近的墙上和小区醒目的地方张贴安全告示。”吴杰相告,b座阳台正下方就是体育场路人行道,且b座一楼为营业房,一旦百叶窗坠落,后果不堪设想。最后,无计可施的业委会只得向金桂社区求助。
金桂社区工作人员接到求助后,多方查询505室业主联系方式。当社区工作人员拨通该业主电话时,对方却告知“房屋已出租,自己常年在山西”。随后,工作人员又拨打该租户电话,得知他在外出差,第二天上午才能回衢。
4月18日上午9点,金桂社区工作人员终于敲开了505室的大门,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开头一幕。
使用者要承担相应责任
若百叶窗坠落发生意外,责任该由谁埋单?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捷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吴捷解释,若在房屋保修期内,质量问题由房开公司负责,超过保修期的,应按“谁使用,谁受益”“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确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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