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高中招生要遵守这些规矩

    近日,市教育局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全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确保普通高中招生平稳有序。
重申招生禁令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严禁接收生源地普通高中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公办学校跨省辖市、县域招生(经市教育局批准的除外);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以“合作办学”的名义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严禁发布虚假招生信息欺骗或误导考生及家长,不得在招生咨询中发布预估录取分数线,不得做出任何保证录取或录取后分班等违规承诺,也不得与考生或家长签订任何形式的入学协议。
严禁干预考生及其家长自主选择志愿。严禁在招生中设置壁垒和实行地方保护主义,隐瞒招生政策信息,限制考生志愿填报;各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以咨询政策为名强迫、限制、误导考生填报志愿。严禁初中学校或教师强迫或诱导学生填报指定学校志愿;严禁代替学生填报中招志愿,更改学生志愿信息和密码。
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凡私自许诺或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得参加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不得进行学分认定,不予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规范接收借读生
今年特别提到,杜绝公办普通高中接收“同城借读”学生。公办学校接收借读生方案,应书面报告所属教育主管部门,要对申请借读学生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审核情况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要求不得违规宣传。普通高中不得擅自发布与招生政策不一致的宣传,发布的招生宣传广告或招生信息必须依法合规,并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不得组织未录取进校的学生参加以招揽生源为目的的夏令营等活动;不得到初中学校组织招生,不得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不得提前报名收费、收押金;不得对考生和家长进行违规承诺;不得贬低其他招生学校。
违反政策的严肃追责
凡是违反招生政策规定的省、市级示范高中,一经查实,将一律摘牌,三年内不得申请恢复;对违反招生政策规定的民办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黄牌警告、核减招生计划、年审不予合格、暂停招生资格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招生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发生违反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区域内多发或重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将追究领导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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