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正在起草制定《烟台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卫生许可申请时,申请人只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关信息,签订承诺书后,即可先行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我市即将出台的这一政策,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将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卫生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适用于我市所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初次申请、变更、延续。
具体范围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届时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申请人只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主要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具备的审批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签订《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人承诺书》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当场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申请人在先行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2月内,应自觉履行承诺义务,达到应具备的条件,提交所有需提交的材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在作出准予卫生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査,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另外,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YMG记者 邹春霞 通讯员 王善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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