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林女士来电,称自家孩子在某手机店“自作主张”购买了价值1200元的手机,她知道后拿着购物小票去退货,但遭到商家拒绝。
“孩子只有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店家不应该把这么贵的商品卖给他。”在调解过程中,林妇女士说。
手机店相关负责人员却认为,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是顾客,法律也没规定不能把手机卖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手机已经被使用,影响二次销售,所以不接受退货。
那么,商家到底能不能将千元的手机卖给一位13岁孩子呢?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此,象山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13岁的孩子只能进行与年龄、智力相匹配的民事活动,而手机不是这个年龄段孩子的标配或学习工具。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林女士孩子购买手机并未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事后监护人也没有追认,所以其购买行为在法律上视为无效,林女士提出退货是合理的。但是,林女士作为监护人,对孩子的监管存在疏忽,需要负一定责任。
最后,在该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商家最终同意退货,但由于手机有磨损,所以扣除了700元作为折损费,退还了500元。林女士表示接受。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商家,在销售大宗、大额商品的过程中,需综合判断未成年人年龄和智力是否与购买行为相适应,必要时应要求未成年人在家长陪同下购买或拒绝其购买。
而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平时要多关注孩子,加强沟通,科学合理的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记者毛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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