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被法院查封财产 男子获刑一年六个月


  将被法院查封的土地及厂房转让给他人,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近日,丹阳法院对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被告人王某作出一审判决,以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男子王某是丹阳市某灯具厂经营者。江苏某汽配有限公司与该灯具厂是相邻企业。
2011年9月15日晚,灯具厂发生火灾并蔓延至汽配公司,导致汽配公司货物、设备等被烧毁。汽配公司因向灯具厂索赔不成,向丹阳法院提起诉讼。
经一审、二审审理,最终镇江中院二审判决灯具厂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汽配公司人民币287.71932万元;灯具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由王某以个人其他财产对该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灯具厂及王某均未依法履行义务,汽配公司遂向丹阳法院申请执行。丹阳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8月17日向灯具厂、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但某灯具厂、王某仍拒不履行。
2015年10月19日,丹阳法院依法对灯具厂购置的位于丹阳界牌镇界西村工业园10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查封,同时张贴了查封公告。王某明知上述财产被法院依法查封,仍于2015年11月23日与他人签订转让协议,将10亩土地中的5.5亩土地使用权、约2000平方米钢结构厂房及配套设施和水电等全部设施以人民币416万元的价格予以转让,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丹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非法处置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戎莉俊 张驰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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