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对挑战法律底线行为坚决说“不”

近年来,各种破坏、妨碍、侵犯法院诉讼秩序和工作秩序的行为屡有发生,不仅侵害了法官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法院的诉讼秩序和工作环境,严重破坏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对此,天台法院重拳打击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截至今年9月底,该院对2984名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做出罚款决定,司法拘留374人;刑事打击拒不执行判决的案件2件;对11起违反庭审纪律、虚假诉讼等行为做出处罚。
冒充当事人上诉
6月21日,天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收到一份邮寄的上诉状,内容系一起民事案件的被告吴可不服一审判决向台州中院提起上诉。
承办法官仔细看了看上诉状,越看疑点越多。法官发现,上诉状中的上诉理由与判决事实完全不符,落款处签名的地方虽然按了指纹,但签名是打印的,存在可疑之处。
法官马上电话联系吴可,询问他上诉的原因。没想到吴可斩钉截铁地表示,他根本没有提起上诉,当然也没有在上诉状上签字。
那么,这个上诉状是谁邮寄的呢?吴可想来想去,觉得可能是租赁其商铺的陈阿大。
法官遂将陈阿大传唤至法院。一番思想工作后,陈承认了冒名上诉的事实。
当法官询问其为何要这样做时,陈阿大说,他和房东吴可的房屋租赁合同里,约定物业费由他承担,故认为万一房东输了官司,他会没房子租。于是,他想自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且吴可曾经口头表示委托他办理诉讼事宜,就想当然认为自己可以代替吴可上诉了。
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以陈阿大冒充他人提起诉讼,妨害了诉讼秩序,对其处以拘留15天的处罚。
【法官点评】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指破坏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阻碍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的言行。不管是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还是案外人,只要其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就应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法庭内外“互撕”
有争议理当心平气和地解决,特别是在审判法庭内外,更应遵守法庭纪律。然而有这样两名妇女,庭上争吵不说,休庭了还在法庭外面大打出手,结果双双被拘留。
今年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在天台法院第十四审判庭,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正在有条不紊地审理中。该案的争议焦点聚集在原告陈哲淼与第三人刘先旺之间,双方均有大量亲属朋友旁听。由于诉讼参与人的情绪都比较激动,法官决定暂时休庭。
庭审一结束,刘先旺及其家属率先离开法庭,准备到法院外面商量下步怎么办。没想到,在刘家人还没有走出法院大门时,原告的妻子突然冲上前,用手朝刘先旺的妻子头部狠狠打去。刘妻遂还击,双方在过道里发生了激烈的肢体冲突,导致两人均不同程度受伤。
法警和安保人员迅速到场制止,将两人控制住,分头带走做笔录。
天台法院对有关人员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同时调取监控录像,查明确系陈妻先动的手。此时,刘妻被陈妻抓伤了面部,衣服被拉破。而刘妻殴打陈妻后,竟然导致陈妻吐了血。双方做完笔录后,刘妻突发晕倒,陈妻也称身体不适。经承办法官允许后,两人前去医院就医。
鉴于两人在法院审判区域内发生的互殴事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天台法院依法对两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处罚决定。
【法官点评】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四年前的假收条
做生意理当讲究诚信。有个叫庞林的男子为了1万元钱,竟然伪造事实,欺骗法官。
今年8月,原告庞林来到天台法院,表示李章还欠他一笔钱:“我在2014年预付了1万元材料款给他,到现在一直没发货。”
庞林请求法院判令李章返还材料款1万元,还提供了李章手写的一张条子。
但在庭审时,李章却大呼冤枉,辩称其与庞林不存在任何买卖关系。李章表示,他和庞林仅仅见过一面,如果他真的欠款,为何拖了4年才来起诉。而庞林却说,他和李章一直是好朋友,碍于情面才一直拖到现在起诉。
此时,李章向法庭申请让证人金某出庭作证,法庭准许了。随着金某的到来,事情渐渐大白。
原来庞林和李章的朋友金某相熟,平时有生意上的往来。4年前,经结算,庞林尚欠金某3万元。当时庞林手头只有1万元,而金某出门在外,金某便委托李章收取了这1万元。当时,李章就以自己的名义写了一张收条给庞林。没想到,4年后这张收还款的字据,变成了收取对方的预付款凭据。
经法官调查,庞林和金某因该货款纠纷曾在法院有案底,并在法院案卷档案袋里找到了这张收条的复印件,该收条复印件与本案中的原告庞林提交的收条原件核对一致,真相就此大白。
法院认为,庞林明知自己提交的收条是归还另案货款后由李章出具的收款凭证,却虚构双方存在新的买卖关系,用还款冒充预付款,因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法院认为庞林的行为情节恶劣,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故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
【法官点评】
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会侵犯对方利益,还有可能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天台法院院长葛利江告诉笔者,为加大对妨害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该院出台了《关于规范诉讼秩序促进诚信诉讼的若干意见》,并制定了规范民商事案件诉讼秩序的21条实施意见,对虚假诉讼、滥用诉权、逾期举证等诉讼中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行为和扰乱、破坏诉讼秩序行为,分别制定详细的应对措施,提出具体的处罚意见,以优化司法环境,促进社会诚信机制建设。
(文中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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