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设立“政府质量奖”
每两年评选一次,首次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一次性奖励奖金80万元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大庆日报记者 潘爽)首次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由市政府颁发奖牌和证书,奖励人民币80万元;获得“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由市政府颁发奖牌和证书。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大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将于11月1日开始实施。
大庆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分为“政府质量奖”和“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原则上每届“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和组织不超过5个,“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企业和组织不超过7个。申报企业和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奖项可以空缺。
获奖企业和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首次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奖金80万元并颁发奖牌和证书。“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为荣誉奖项,仅颁发奖牌和证书,不颁发奖金。对再次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仅颁发奖牌和证书,不再颁发奖金。
“政府质量奖”旨在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引导激励广大企业和组织建立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经济综合竞争力。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申请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质量领先、管理卓越、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在全市具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企业和组织,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参奖:在大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3年以上;掌握核心技术、自主品牌,产品服务、经营质量、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积极采用卓越绩效模式,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环保、质量等有关政策;依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和市场信誉,顾客满意度高,发展势头良好;近3年在各级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中未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环保等事故,未受到行政处罚及无其他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近3年国家和省、市产品监督抽查合格;出口产品质量检验检疫合格,无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退运;申报人属于组织的,应当是一、二、三产业中从事生产、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工作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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