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出台


  日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全市各区、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认真遵照执行。
《办法》立足新时代新要求,着眼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果,以全面实行公务用车编制和标准管理为核心,强化配备、使用、处置等全流程管理,旨在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办法》共六章36条,自2018年9月8日起施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2011年5月18日印发的《天津市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针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严”字当头,把集中统一原则贯穿公务用车管理各环节,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权属、统一处置管理。强化编制刚性约束,分类细化各类公务用车排气量、价格标准,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并将相关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行“互联网+公车管理”,明确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全部纳入天津市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公务用车管理“全市一张网”。
《办法》强化对公务用车领域的监督问责,明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增加细化了主管部门、使用单位违规违纪问责情形,要求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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