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发〔2017〕207号
各区、县物价局,西咸新区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创新发展局,国际港务区经济发展局,各燃气公司:
根据中省有关通知精神,为消化上游气价上涨影响,减轻用户用气负担,现将《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今冬明春非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陕价商发〔2017〕131号)转发你们,现就我市今冬明春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气价格
按照省上通知要求,省天然气公司供省内各城市燃气企业及直供用户的非居民用气门站结算价格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上浮0.06元,各城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上浮0.05元/立方米,相差的0.01元/立方米由城市燃气企业承担。
今年冬季,为弥补我市用气缺口,西安秦华天然气公司向中石油直接采购了部分气量,今冬明春西安秦华天然气公司向中石油天然气销售西部分公司采购的天然气门站结算价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冬季补充协议执行。
依据省物价局陕价商发〔2017〕131号文件精神,对省天然气公司供气以外的非居民用气价格,因上游门站价格上涨企业增加的成本,在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对由西安秦华天然气公司供应的我市非居民用气价格进行调整,上浮0.06元/立方米,其余部分由西安秦华天然气公司承担。
综合以上因素,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按以下标准执行:
由西安秦华天然气公司供应的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2.41元/立方米,集中采暖用气销售价格为2.15元/立方米。
由我市其他城市燃气公司供应的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2.35元/立方米,集中采暖用气销售价格为2.09元/立方米。
西安市居民小区自备锅炉采暖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用气价格1.98元/立方米;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3.21元/立方米。
二、执行期限
本次价格调整属于临时价格浮动政策,执行时间为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3月31日。浮动期结束后,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仍按《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理顺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陕价商发〔2017〕101号)及《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市物发〔2017〕166号)执行。
三、有关要求
各级物价部门要做好本次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导向;加大天然气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组织生产和调度运行,认真做好价格变动前后计量结算工作,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和价格调整平稳运行。
西安市物价局
2017年11月25日
陕价商发〔2017〕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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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调整今冬明春非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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