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0501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地税稽罚〔2018〕7号
安徽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曹凌路971号202室
法人代表:张俊
我局于2017年10月19日~2018年4月3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2014年度
2014年与四川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债务确认及认购计划书3亿元,应申报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15000元,已纳借款合同印花税11500元,少申报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3500元。
   (二)2015年度
1.印花税:公司将持有的安徽瀚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股权650000元转让给南宁市瀚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未申报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合同印花税325元。
2.个人所得税:公司促销活动,无偿赠送活动礼品198213.32元,应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39642.66元,未代扣代缴。
(三)2016年度 公司促销活动,无偿赠送活动礼品5548元,应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1109.60元,未代扣代缴。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你单位2014年至2016年少申报缴纳印花税3825元、未代扣代缴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40752.26元,处以罚款计4457.73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蚌埠市各金融机构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蚌埠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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