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林)局,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社发局,局各单位(处室):
现将《湖州市农业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8年4月24日
湖州市农业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履行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农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促进农业主体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市安委会《湖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农业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和落实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致力于推动农业主体安全生产工作提质增效,前移关口控风险、治隐患。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农业主体主体责任明显得到落实,农业主体安全生产基础条件明显改善,农业主体员工的安全素质明显提升,农业主体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明显加强,执法在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防范遏制事故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强化,推动农业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新进展和新成效,为我市乡村振兴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检查内容
此次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1.农业主体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2.农业主体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农业主体员工教育培训情况;
5.本地区本行业农业主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
具体情况详见《农业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专项检查表》,以下简称“五方面内容”(见附件1)。
三、工作分工
局质监处牵头协调,局有关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农业主体的专项检查。各县区负责组织抓好本辖区专项检查各项任务的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1.市农机监管站:负责农业机械主体和农机修理网点的专项检查。
2.市渔政站:负责渔业船舶领域主体的专项检查。
3.市能源生态办:负责农业能源设施项目的专项检查。
4.局产业处:负责休闲农业(渔业)领域主体的专项检查。
5.局各单位(处室):负责单位(处室)内部办公场所及出租房的专项检查。
各县区农业(林)局,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社发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机、渔船、农业能源设施、休闲农业(渔业)等主体专项检查任务的实施。
四、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检查自2018年4月开始至7月结束,分以下五个步骤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7日前)。各县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细化检查标准,明确检查任务,并分层召开会议进行专题动员部署,把动员工作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一家农业主体,尤其要把检查标准向主体宣讲清楚。各县区、各单位的实施方案于4月30前报市农业局质监处。
(二)自查自改阶段(4月28日至5月22日)。由农业主体主要负责人总负责,落实人员,对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检查标准,逐条认真查找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时间表,逐项进行整改。
(三)全面检查阶段(5月23日至6月30日)。在农业主体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各地各单位根据本地本行业实际,可采取分级分类和交叉检查等方式,深入农业主体,对农业主体自查自改情况和“五方面内容”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实现检查主体全覆盖。针对存在的问题,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督促主体于6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并按时复查整改情况。
(四)执法整顿阶段(7月1日至7月20日)。对主体内部没有进行发动部署、没有进行自查自改和不按要求落实整改的企业,由各县区牵头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按规定挂牌督办,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执法要求。发现农业主体及其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严格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震慑力度。
(五)总结提升阶段(7月21日至7月31日)。全面总结专项检查总体情况,梳理出一批主体责任“五方面内容”落实到位的主体及问题,总结农业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好的做法及行业监管中好的经验,研究提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意见,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创新监管模式,完善监管手段,实行差异化监管,即对安全条件较好的农业主体,实行主体自主管理,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抽查监管;对安全条件较差的主体,在加强自主管理的同时,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加大服务指导频次,督促主体有效实施制度化、常态化安全生产管理模式。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专项检查是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单位要深入认识到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性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把专项检查落地作为政治责任,主要领导要当好第一责任人,精心组织实施,做到上下联动、步调一致、有序开展,确保各项检查任务落实到位,决不允许搞变通、走形式。
(二)科学治安,夯实基础。要以专项检查为抓手,深化主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农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等要求在主体落实到位,并将农业主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成果持续巩固提升,促进主体“五方面内容”依法落实并有效运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
(三)强化保障,严格执法。要厉行法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农业主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治理、从严治理。尤其对动员部署后落实不力、走过场的主体,要加大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切实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
(四)注重宣传,营造声势。各地各单位要大力宣传开展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及时报道专项检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引导农业主体全员广泛参与、积极配合。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鼓励支持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督导,力求实效。市农业局将适情督导各地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不负责任,敷衍应付和失职渎职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责任。专项检查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各县区、局属各单位于5月22日前将《农业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自查自改汇总表》(见附件2)、于6月、7月、8月每月8日前将上月《农业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专项检查汇总表》(见附件3)、于2018年8月10日前将开展专项检查总结材料报市农业局质监处。
市农业局质监处联系人:武肖 ,电话:2075581,传真:2074438,邮箱:浙江农民信箱。
附件:1.农业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专项检查表
2.农业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自查自改汇总表
3.农业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专项检查汇
总表
附件1
农业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专项检查表
主体名称: 联系方式: 检查时间: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对主体自查自改核查情况
监管检查情况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查看机构组建文件;查看任命文件;查看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工伤保险缴纳记录等能够证明员工数量的相关资料;查看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情况;查看责任书签订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1.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建立情况。
2.安全生产资金是否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3.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合理。
查看制度、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安全投入登记台账和相关财务账目、安全费用使用登记台账等相关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执行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文字、图像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3.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装备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查看相关制度和文件、隐患排查整改台账、统计分析表等相关资料。查看制度运行是否正常。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16号令)、《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2.从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查看安全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查看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计划、“三级教育”落实情况、培训教育档案等资料;对培训登记真实性进行核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令)等相关条款。
附件2
农业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自查自改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行业领域
开展自查主体数量
排查问题或安全隐患
备注
排查数
已整改
整改率
家
项
项
%
农机
渔船
设施农业
出租房
沼气池
实验室
其他
合计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方式:
说明:为避免重复汇总,各县区负责汇总本辖区企业自查自改情况;局有关单位负责汇总市级层面企业自查自改情况。
附件3
农业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专项检查汇总表(2018年 月)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行业领域
检查主体数量
排查违法违规行为
制作执法文书
执法处罚
排查数
已整改
整改率
现场检查 记录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罚款
次数
罚款决定
数额
累计执行到位数额
家次
项
项
%
份
份
次
万元
万元
农机
渔船
设施农业
出租房
沼气池
实验室
其他
合计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方式:
抄送:市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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