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扶贫开发中心:
根据市级预算安排,现下达2018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预算指标市财政局另文下达),各县市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全省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晋发﹝2016﹞23号)有关精神,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晋财农﹝2017﹞124号)和《长治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长财农﹝2017﹞72号)要求,切实管好用好扶贫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一、资金安排原则
此次资金安排根据因素法进行分配,以聚焦深度贫困、脱贫任务为重点,按照深度贫困村、贫困村退出、市直单位帮扶村、深度贫困自然村整体搬迁等因素分配。资金主要用于2018年拟退出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按村级贫困户规模安排资金,50户以下村25万元、50—100户村35万元、100户以上村40万元;市直单位驻村帮扶贫困村,按市编办提供的单位领导职数安排帮扶资金,市级领导帮扶资金20万元,处级领导帮扶资金3万元;深度贫困村发展,每村安排资金30万元;深度贫困自然村整体搬迁同步搬迁人口补助,每人补助2100/元;乡镇脱贫攻坚工作站办公经费和驻县扶贫工作队工作经费。
二、资金使用要求
各县市要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紧紧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精准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各县市要根据年度脱贫计划,尽快确定实施的项目和资金使用安排,并实行项目库管理,未录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使用资金。要及时拨付和支出资金,确保扶贫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不得切块到乡镇。
要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的一线监督责任,发挥纪检、监察、检察、审计、财政的监督作用,扩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引导贫困群众参与项目决策、实施、管理和监督全过程。要严格按照《扶贫资金公示公告办法》,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在贫困村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化运行、常态化公开。确保专款专用,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帮扶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各县市要及时将资金、项目计划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并于6月30日前将资金分配方案、使用计划报送市扶贫开发中心和市财政局备案。
附:2018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表
长治市扶贫开发中心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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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扶贫开发中心关于下达2018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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