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网讯 4月2日下午2时30分,宿迁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起诉人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沭阳县农业委员会、第三人仲某怠于履行林业保护监管责任一案在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庭审及合议庭评议,宿城区人民法院确认被告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告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第三人仲某作出责令其补种被盗伐253棵杨树株数10倍树木的行政处理决定。
据悉,2016年1月至3月,该案第三人仲某在沭阳县七处地点盗伐林木444棵,立木蓄积量122立方米。2017年3月7日,宿城区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仲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4万元。
因该案涉及的7处地点中有4处在沭阳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经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后,2017年9月29日,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沭阳县农业委员会邮寄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仲某盗伐林木行为依法处理,确保受侵害林业生态得以恢复,另要求其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1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进行书面回复。2017年10月31日,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到涉案地点勘验检查,确认涉案地点林地生态环境未得到恢复。2017年12月12日,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仲某了解,得知沭阳县农业委员会未对其盗伐林木行为进行行政处理。由此,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于2017年12月18日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经过审理,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沭阳县农业委员会对发生在辖区内的盗伐林木等行政违法行为负有监督和管理的法定职责。仲某盗伐的444棵杨树中有253棵在沭阳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盗伐林木行为不仅侵害他人的林木所有权,还破坏了社会生态环境和资源。因仲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应再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应责令违法者消除不良后果,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资源。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宿城区人民法院院长、该案审判长耿辉说:“作为‘江苏生态大公园’的司法守护者,我院一直积极推广恢复性司法理念,健全司法修复生态机制,致力保护绿水青山。”(朱来宽 孙瑞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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