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文明条例”迸发出文明力量


《莱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18年8月30日莱芜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18年9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据9月25日《莱芜日报》)
从今年10月1日起,《莱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从此以后,我市对于文明行为的规范、促进和养成,将有了法律性的条文规定,这是规范和引导公民文明行为的需要,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也是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需要。全市各级、各部门以及广大市民群众,都要认真学习,深知笃行,增强文明法制意识、社会责任意识,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促进文明行为,以此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常态长效化的养成和提升,让《莱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迸发出一个文明城市所应有的文明力量!
让“文明条例”迸发出文明力量,就得认真学习,家喻户晓,让“条例”条款深入人心,成为规范每个市民行动的行为“座右铭”。人人都是文明形象,个个都是文明力量。文明建设是个全民工程,没有看客,每个人都是文明建设的参与者和维护者。所以,广大干部群众既要通过统一组织集体学,也要自觉自愿地单独学,要原原本本学习“条例”全文,牢记“条例”文明规范,深刻理解“条例”背景、意义、亮点、作用,争做学习贯彻执行“条例”的表率。要带头宣传“条例”、带头遵守“条例”、带头践行“条例”、带头监督“条例”执行。
让“文明条例”迸发出文明力量,就得人人自律,互相监督,全民参与,共同进步。维护文明环境,必需做到全民知晓、全民监督、全民践行,充分调动起民众的积极性与责任感。广大民众要在规范好自身行为的前提下,自觉监督他人,把身边的不文明行为“指出来”、“拍下来”、“说出来”,将对不文明行为的关注融入到日常生活中去,营造出对不文明行为“零容忍”的社会氛围,民众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规范自己,真正让不文明行为消弭于无形。
让“文明条例”迸发出文明力量,就得严明条款,奖罚并举,对个别沉疴顽症依律惩处。本次《莱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笔者发现,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集中制定了“在禁止燃放的时间或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的”、“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的”,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我们的执法者还需做到依律行事,扶正祛恶,特别是对于一些群众民愤大、屡治屡犯的沉疴顽疾,更是应当发现一处记录一处,发现一起惩处一起,强力净化文明空间,促进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再上新水平。(记者  李传营 编辑 沈孝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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