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召开“两节”期间工资治欠保支和全市最低工资调整新闻发布会

11月29日上午,台州市人力社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节”期间工资治欠保支和全市最低工资调整情况。
市人力社保局党组成员谢建军发布“两节” 期间治欠保支工作情况和全市最低工资调整情况。
“两节期间” 治欠保支工作情况
从11月22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
专项检查目标。通过专项检查,确保2018年元旦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及时移交司法处理,坚决防止出现“两节”期间拖欠工资案件集中爆发的现象,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专项检查对象和内容。检查对象为全市各用人单位,重点检查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我市餐饮、美发等其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专项检查内容主要为用人单位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最低工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等法律法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情况等。
专项检查步骤。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是集中宣传。采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二是自查整改。按照属地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本辖区、本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进行整改,及时改正欠薪违法行为。三是执法整治。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工程建设项目、制造业企业、辖区内其他重点行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2017年11月22日,市政府正式发布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明确我市执行省第二、三两档标准,即从2017年12月1日起,台州市实施最低工资标准是:在台州市区、临海、温岭、玉环范围内执行1800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6.5元;在天台、仙居、三门范围内执行1660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5元。
媒体提问
市人力社保局监察支队杨国正支队长作解答
记者:近年来,我市欠薪案件处置情况如何,有何成效?
杨国正:近年来,我市持续把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坚持问题导向,狠抓源头防范,努力构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安全网,有效遏制了欠薪案件上升势头。截止10月底,今年全市共受理处置欠薪案件3466起,为1.25万名劳动者追回工资额1.28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14.5%、30.6%和36.6%,欠薪案件总体呈现平稳下降趋势,防范处置欠薪工作呈现了良好的态势。
记者:如果劳动者被拖欠工资,如何进行有效维权?
杨国正:如果劳动者被拖欠工资,他的劳动报酬权益受到侵害,应当要依法、理性的进行维权。我市各地劳动者如果遇到上述问题,可向他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就近举报投诉,也可以拨打96309劳动维权热线或者12333人力社保咨询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投诉。
在此也特别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维权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同时尽可能多提供的一些有用的信息及相关资料,包括被举报投诉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电话;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据材料。此外,劳动者要尽量完整陈述用人单位的违法侵权行为,以便劳动部门及时处理。
记者:当前部分行业领域以平时发放生活费、年底一次性结算工资方式支付工资,是否允许,如果不允许,如何有效解决?
杨国正: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其他任何以发生活费或“预发”工资形式都是不允许的。
当前,部分建筑施工、加工制造等领域年终一次性结算工资现象仍旧存在,一旦春节前资金困难等状况出现,很容易发生工资整体被拖欠状况,导致年底部分案件发生时涉及人数多、金额巨大。今年9月我们开展的“台州无欠薪”创建活动明确将重点开展这些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工资支付监管和结算监管,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用工实名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机制,严肃查处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在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欠薪隐患。
媒体提问
市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处负责人毛利荣作解答
记者:刚刚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在什么范围内实施,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毛利荣: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包括:1、全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市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记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否受最低工资规定保护?
毛利荣:《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中已经明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如果一个用工单位在2017年12月发放2017年11月的工资,是否需要按新标准调整?
毛利荣: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在2017年12月发放2017年11月份工资的,不属于新标准调整范畴。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获取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在2017年12月发放当月工资的,支付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从12月1日开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也必须按照新的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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