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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区开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出台后首张整改通知
3月1日,《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正式施行,姑苏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凤凰街248号经营户违反《名城保护条例》的相关行为,开出首张整改通知书。凤凰街248号经营户在进行店面改造时,为吸引顾客注意,在未经审批的前提下,大面积地使用了与古城保护不相符合的明黄色彩,显得与周边立面色调格格不入。根据其行为后果,根据《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该户的行为已造成了传统民居色彩被破坏,将责令其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如未及时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条例规定,相关行政单位将对其进行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处罚,如还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连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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