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3日
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殷墟遗址保护管理工作,推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监管责任,完善文物保护管理责任落实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及《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全面落实殷墟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完善政府分级负责、文物行政部门监管、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管理使用单位依法履职的殷墟管理体制,健全殷墟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第三条落实殷墟保护区所涉各级政府主体责任。殷墟保护区所涉区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解决殷墟保护区内文物安全重大事项。殷墟所涉区政府主要领导对保护区内文物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保护区内文物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中出现的保护区内文物安全问题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殷墟保护区所涉区政府要完善本辖区内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把殷墟保护区内文物安全保护责任层层分解至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及网格员,形成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责任到人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落实文物部门监管责任。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殷墟保护区内文物违法案(事)件举报,对殷墟所涉区文物行政部门、殷墟保护管理机构的文物安全工作履职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协调市级公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城市管理等部门和中央驻安考古机构处理文物违法案(事)件;按规定将重要文物案件上报市政府及上级文物行政部门。
(一)涉及殷墟保护区的区级文物行政部门承担本辖区内殷墟保护区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受理辖区内殷墟保护区的违法案(事)件举报,定期对保护区进行安全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文物违法案(事)件;每年就保护区内文物安全工作情况向市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述职。
(二)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承担殷墟保护区内文物执法巡查职责;负责受理保护区内文物行政违法行为举报,依法制止和查处保护区内文物行政违法行为。对需跨部门协调解决的违法案(事)件,应联合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共同查处。对拒不接受行政处罚决定的,协调案发地所在区政府解决,或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殷墟考古机构负责配合公安机关、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保护区内文物案(事)件现场进行专业勘查,为最终鉴定提供初步依据。
第六条强化相关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公安机关负责打击殷墟保护区内盗掘、破坏文物等犯罪行为,查处妨害保护区内文物管理的治安案件,指导殷墟保护管理机构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园林、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在道路、沟渠、绿化等工程项目方案编制阶段,征询殷墟保护管理机构意见,由殷墟保护管理机构汇总市文物行政部门和殷墟考古机构意见后,反馈相关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导殷墟保护区所涉区政府依法组织拆除殷墟保护区内违章建筑。纪委、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殷墟保护区文物安全工作履职情况,对因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保护区内文物被盗或被破坏的责任单位及个人,依法予以问责。
第七条落实管理使用单位直接责任。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殷墟保护管理机构承担殷墟保护区安全管理直接责任,负责设置、维护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标志和界桩;负责保护区安全巡查工作,组建殷墟保护区专职巡查队伍,健全巡查机制,完善巡查车辆、通讯设备及照相、摄像、gps等巡查装备。
(一)殷墟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保护区内文物违法案(事)件举报,对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要及时制止,初步核查,及时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或公安机关报告;负责联系殷墟考古机构配合公安机关、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勘查违法现场;对正在查处过程中的违建现场进行巡查,严防复工。
(二)殷墟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每年定期对保护区所涉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主要领导以及网格员和社会志愿者集中进行文物法律法规培训,强化文物安全意识,提升文物保护技能。
(三)殷墟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内文物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在重要区域设置醒目标语、标牌,宣传文物法律法规,常态化开展文物法律法规进农村进社区宣传活动,达到良好的宣传效果;采取多种途径宣传文物保护先进典型和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成果,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四)殷墟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内违法案(事)件档案建立工作,定期对保护区内违法建设进行排查登记,根据排查情况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整治;对保护区内文物盗掘、破坏等案件,督促公安机关快速侦破。
第三章 完善殷墟文物安全防控体系
第八条完善殷墟安全考核制度。市政府、殷墟保护区所涉区政府将殷墟安全工作纳入下一级政府年度考核;殷墟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考评办法,每年对保护区所涉区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文物安全情况进行考评;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考评结果通报所在区政府;对区政府的考评结果报市文物行政部门,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市政府、市综治办、市文明办,作为对相关区政府年度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文明乡镇测评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建立文物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机制。殷墟保护区所涉区政府每年要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文物保护条款和《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条例》《殷墟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殷墟遗址区内村庄安置详细规划》等规定,将文物法律法规纳入地方普法宣传计划和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学习计划。
第十条设置殷墟警务室。市公安局在殷墟保护管理机构设置警务室,专职干警不少于10人,确保干警24小时在岗值班,专职打击殷墟保护区内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殷墟保护区内凡有盗掘文物现象发生,公安部门均应视为盗掘古文化遗址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对于重大文物盗掘案件,市公安部门要及时成立专案组,限期破案,并及时公布案件结果,有效震慑文物犯罪;公安部门和文物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案件进展,及时移交涉案文物。
第十一条加强殷墟保护区内暂住人口管理。殷墟保护区内公安机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应严格按照《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切实加强保护区内暂住人口管理;村委会(居委会)要以院落及单层承租户为重点,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入户排查,发现可疑人员或大量运输土壤等可疑迹象,及时上报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强化殷墟保护区内农业产业项目管理。殷墟保护区内农业、大棚、产业园等所有流转土地后成立的农业产业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遵守殷墟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殷墟保护管理机构应与项目单位签订《遗址保护协议》。项目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殷墟保护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相关项目单位予以查处。殷墟所涉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办理流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时,应征求文物部门意见或审核《遗址保护协议》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实施殷墟文物安全网格化管理。殷墟保护区所涉区政府要将殷墟文物安全列入现行网格化管理体系,将殷墟文物安全工作纳入网格员职责,制定和完善考评办法,文物安全应占考评比值30%以上。对网格范围内发生文物盗掘、违法建设现象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末端三级网格员扣除相应分数;对有效保障网格范围内文物安全或为文物安全作出重大贡献的网格员,市文物行政部门按年度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四条建立殷墟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市政府出台《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殷墟遗址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安政办〔2018〕32号),鼓励群众举报殷墟保护区内盗掘、违法建设等文物违法行为,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情节轻重、造成后果严重程度等酌情给予举报者相应物质奖励。市政府设立殷墟文物保护奖励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建立殷墟保护区定期联合巡查机制。殷墟保护管理机构负责联系殷墟保护区所涉区公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文物等部门,建立定期联合巡查机制,每月至少两次对殷墟保护区进行联合巡查,并召开殷墟保护区安全形势研判会议,分析存在问题,制定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建立殷墟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建立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公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园林、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殷墟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殷墟保护管理机构,殷墟保护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章 加强殷墟安全工作督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加强督查。切实加大对殷墟保护区所涉区政府殷墟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将殷墟保护区重大文物安全隐患和违法案件列为市政府督查重要事项,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殷墟保护区所涉区政府殷墟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文物安全和执法工作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估,对重大文物案件、安全隐患进行督办。督查结果报市政府,并反馈所涉区政府。
第十八条严肃追责。殷墟保护区所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凡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造成殷墟遗址被破坏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分,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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