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出台新的违法违规渔船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政策

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渔业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行为,保障浙江渔场修复振兴和“一打三整治” 专项执法行动,省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4〕1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16〕14号)等有关规定,对浙海渔计〔2016〕11号扣减政策进行调整,出台了浙海渔计〔2017〕92号文,实施新的违法违规渔船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政策。新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新政策增加了使用或随船携带电脉冲助渔设备、多层囊网拖网、多层囊网或加装衬网帆张网、地笼网、滩涂串网、珊瑚网的捕捞渔船;因非法捕捞构成犯罪的涉案渔船;拒不接受“船证不符”整改的渔船,要取消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对违反禁渔期规定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由原一年内有一次违反禁渔期规定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扣50%调整为取消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新增加禁渔期内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渔具的捕捞渔船,每次扣30%;使用或随船携带严重偏离农业部规定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网具(简称“密眼囊网”)的帆张网(单锚张纲张网)、拖网、单船有囊围网等海洋捕捞渔船扣10%。
新政策明确规定,同一渔船同一案件若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前述第一、二条违法违规情形确定扣减比例后,予以累加扣减,直至该年度渔业生产成本全部扣减完。同一年度同一渔船若有不同的违规案件,应按照前述第一、二条的违法违规情形确定扣减比例后,予以累加扣减,直至该年度渔业生产成本全部扣减完。对已经按“一般程序”立案,但在补贴资金发放时尚未结案的渔船,暂缓发放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待结案后对照相应的扣减政策再作取消或扣减处理。未完成初步整改处置的“船证不符”渔船,暂缓发放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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