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区法院公开宣判张某泰等五人恶势力团伙强迫交易案

25日上午,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泰等五人恶势力团伙强迫交易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五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泰山区法院审理的首例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泰自2004年至案发任泰前街道办事处杏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为了达到让杏园村的村民承揽泰安市快乐驿站项目土石方工程的目的,张某泰纠集张某利采取到施工现场吓令停工的方式,逼迫承包该项目土石方工程的任某某交出土石方工程。因无法正常施工,快乐驿站项目的开发商被迫与杏园村重新签订了土石方施工协议,杏园村遂强行承揽了快乐驿站项目在该村地段的土石方工程。后杏园村又以转包的方式将强揽的土石方工程交给任某某继续由其施工,任某某向杏园村、张某利支付每立方土石2元的费用。经结算,张某利收到共计3万元。
2013年11月份,杏园村部分村民为了达到强揽山东泰山社会福利中心项目土石方工程的目的,在张某泰组织安排和纠集下,王某、张某利、邱某胜、张某文等人采用建筑垃圾封堵该项目大门的方式进行威胁,先后向承建该项目的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和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强揽合同价款共计为1383667元的土石方挖掘、运输等工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泰、王某、张某利、邱某胜、张某文纠集在一起,采取强行阻止施工、威胁等手段,在杏园村区域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泰、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张某利、邱某胜、张某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张某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张某利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处被告人邱某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被告人张某利违法犯罪所得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五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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