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也会过期作废吗?

【案例】 小张,2012年12月与湖州一家销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专门从事销售岗位工作。因为工作需要,在2014年度,他并没有主动向单位申请年休假,公司也没及时安排年休假。 2015年初,小张向公司提出想补休2014年度的年休假,却被拒绝了。公司的理由是合同中有约定:带薪年休假必须在本年度内休完,不跨年度休假;如未在本年度内休完,则该年休假以作废论处。小张认为自己搞销售工作比较忙,好不容易有个年休假,还要过期作废,感觉不合理,为此,他找到湖州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咨询。【分析】 本案例争议焦点: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年度内未休年休假作废”是否有效。《劳动法》第45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从以上法条规定不难看出带薪年休假制度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是员工的一项法定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单位应统筹安排。因此,除单位安排年休假,而职工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外,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的,可以跨年度安排。 本案例中,公司规章制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经过小张的签字确认,所以程序上合法。但是该规章内容显然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违背,应属无效。为此,公司应当安排小张补休2014年度年休假期,如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张某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年休假待遇。【工会提示】 当前,很多单位对职工年休假在落实方面还不够重视,缺少人文关怀。如你所在单位未统筹安排年休假的,职工也可以提出休假申请。如单位不同意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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