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李寒)张家兄弟姐妹四人于2005年共同出资向母亲曾某购买了一套上市房改房,房子登记在这四人名下。然而,该房出租出去近14年,张家姐姐收着租金,弟弟张某却从未分到过任何房租。日前,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决,张家姐姐支付弟弟2006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租金共8万余元。
这套房子之前一直是登记在张某的母亲曾某名下,并从2004年8月起出租给了巫某。2005年12月,张家兄弟姐妹四人向母亲曾某购买了这套上市房改房,并登记在兄弟姐妹四人名下。然而,弟弟张某称,这么多年来,他从来没有分到过租金,存折都是由姐姐保管。因此,他起诉至法院要求姐姐分配该房屋的租金收益9万余元。
庭审中,张家姐姐辩称,房屋的租金在母亲曾某名下的账户,也是由母亲管理。对此,曾某反驳说,房屋的房租自己并没有拿到,租金一直是女儿收取。兴宁区法院银行调取了张家姐姐主张的存折支取凭证。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兄弟姐妹四人并未约定共有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张某等四人作为涉案房屋所有人,虽是兄弟姐妹关系,但四人并未共同生活,且各自财产独立,有自己的家庭,四人并不是家庭关系。因此,法院认定2005年12月份四人购买涉案房屋后,由四人按份共有。四人也没有明确其各自的出租额,故根据相关规定,涉案房屋由张某四人等额享有,张某对涉案房屋的租金收益,享有1/4的收益权利。
兴宁区法院经过调查认定,200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存入该存折的租金收益共计32.94万元由张家姐姐领取。张某作为等额享有的按份共有人之一,可获得这份租金的四分之一,因此,张家姐姐其应支付弟弟张某82350元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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