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为确保公共资源的充分、高效利用,规范有序推进市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效解决市直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新调入的国家工作人员、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结合市直公租房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
二、文件制定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2018年度市直公租房申报审核。包括房源情况、申报区域范围、保障对象、申报条件、提交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间要求等。其中组织申报阶段为2018年8月24日—2018年10月31日,申请家庭向市住宅发展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联合审核阶段为2018年11月1日—12月31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将申报情况汇总表发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关事务管理、税务、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进行分项审核。实施配租阶段为2019年1月1日—1月31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向登记的轮候配租对象发放配租(轮候)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选定住房、签订《市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二)已租住市直公租房保障资格复核。对已租住市直公租房且租赁合同在本年度到期的保障家庭进行复核,主要复核保障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租住原住房;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退出原租赁住房。复核对象包括已租住惠园小区原廉租房的保障家庭及已租住市直一期、二期公租房的保障家庭。
(三)建立保障资格常态化受理等便民机制。一是常态化受理机制。自2018年11月1日起,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家庭,均可在正常工作日期间向市住宅发展中心提出申报申请,市住宅发展中心经初审,相关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二是定期联审机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公安、民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关事务管理、税务、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单位配合,自2019年起利用每年的5、6月份和11、12月份集中开展2次联合审核(复核)。三是评分轮候机制。综合评分内容将根据保障家庭的收入、年龄、人口、轮候时间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评分规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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