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修订松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松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
松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松原市的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指挥体系,及时积极有效的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的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松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应急预案主要参考以下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办〔2013〕101号)
(5)《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7)《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吉政办函〔2017〕112号)
(8)《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政办函〔2005〕176号)
(10)《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规范》(db22t2501—2016)
(11)《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
(12)《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松政办函〔2016〕54号)
1.3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松原市境内,需由松原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协调、处置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沙尘暴天气期间不适用本预案。
1.4 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为市政府专项预案,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相关企业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以本应急预案为依据对本应急预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松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市政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纳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1.5 工作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属地管理、统一领导,提前预警、及时响应,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实事求是、科学应对,信息公开、全民参与的工作原则。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指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应急管控措施的组织落实,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导,根据环境质量由当地政府负责的原则,组织、指挥本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提前预警及时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对重污染天气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响应。
(4)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5)实事求是科学应对。结合实际,科学分级,实事求是地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提高可操作性。提升预测能力,提高预报准确度,及时采取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信息公开全民参与。公布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应急措施等信息,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市政府决定成立松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指挥部”),由副市长邢树君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国臣、市环保局局长房华担任副总指挥。市指挥部负责统筹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四个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王大忠兼任。办公室负责贯彻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综合协调调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织审核备案各成员单位的分预案、专项预案及工业企业的操作方案;建立完善松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决定启动和解除应急预警;负责向省环保厅及市委、市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解除及响应动态信息;做好应急响应各项记录,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档案;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挥部根据实际应急工作需要设立四个工作组,分别为监测预警组、专家组、督导组、宣传组。
(1)监测预警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参加,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方案,建立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组织有关专家,开展预报预警工作,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专家组。由环保、气象等领域有关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3)督导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公用事业局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加。负责对各地、各成员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预警、响应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响应措施进行宣传报道。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全面解读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密切关注舆论,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2.2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委、市气象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市容局、市安监局、相关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中省直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
(1)市环保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实时发布工作;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加强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市环保局网站的信息发布,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的启动和解除信息,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应急信息。内部分工严格按照市环保局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方案执行。
(2)市委组织部。将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内容。
(3)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相关媒体发布预警信息,根据实际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防护知识,提醒公众做好防护;引导公众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开展网上舆情监控及媒体信息研判,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回应社会关切。
(4)市发改委。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的调整优化,发展生物质产业。
(5)市工信局。负责与环保部门共同制定不同应急响应级别限产工业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响应地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落实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企业限产措施。
(6)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对在校学生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按照不同响应级别措施要求,负责及时将相关应急措施通知到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落实本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以及停课等相关措施。
(7)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机动车临时限行调流管理措施。负责及时向公众告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加大对重型柴油货运车、黄标车等高污染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负责制定《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负责组织落实停止户外大型集会活动。
(8)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应急资金保障。
(9)市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建筑物拆除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和停止土石方施工、建筑拆除、砂浆搅拌、残土垃圾清理施工作业;负责落实红色预警期间全面停止建筑施工现场、建筑物拆除施工现场。负责对专项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立停工工地名单管理制度,制定空气重污染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不同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采取相应运力保障措施,配合市公安局做好重型柴油营运货车限行工作,严控排放不合格的营运车辆上路行驶;引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11)市卫计委。开展大气污染防病知识宣传,督促医疗卫生相关机构落实卫生防护、医疗救治措施;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12)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分析、预报和预警,会同环保部门对空气变化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预警。可能条件下,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13)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督促燃煤供热企业使用低硫低灰煤,协助环保部门监督供热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负责加强对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公共场所、沥青拌和站和裸露地面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负责落实红色预警期间全面停止市政工程工地施工。
(14)市市容局。负责查处道路遗撒等违法行为;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红色、橙色预警期间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停驶等措施。
(15)市安监局。负责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期间由安监部门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管理的工作。
(16)相关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依据《松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组织落实各类工地停工、工业企业限产、秸秆禁烧、行政执法检查等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开展本区域应急响应督查工作。保证本区域分预案全面落实。
(17)各中省直企业。各中省直企业负责建立本企业的应急组织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市级应急预案、各相关职能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各县(市、区)及开发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涉及到相关的任务、措施。
3 预警
3.1 预防监测
3.1.1 调整产业结构
严格各产业的环境准入条件;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
3.1.2 推行节能减排
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深化城市扬尘污染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3.1.3 加强监测预警
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对有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市政府。
3.1.4 及时预测预报
市气象台每日预测未来3天气象条件,并根据需要提供空气质量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和预报;市环境监测站结合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做出空气质量预报。
3.2 会商研判
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预警、趋势分析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气象部门预测可能出现引发较重环境空气污染的气象条件时,及时通报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并实时将数据和分析报告通报气象部门。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进行会商研判,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和气象条件,对未来72小时空气污染状况进行科学预判,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3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为重度污染;在301—500之间为严重污染。依据空气质量预报,同时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大气重污染分为4个预警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 24小时滑动平均值>200且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 24小时滑动平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橙色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 24小时滑动平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 24小时滑动平均值>300的情况,并且未达到红色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 24小时滑动平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 24小时滑动平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或预测aqi 24小时滑动平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
3.4 预警的发布、升级、降级与解除
(1)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每日组织联合会商。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度污染天气或重度污染天气可能持续或加重时,及时制作预警信息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提出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2)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前提前48小时组织发布,蓝色预警根据空气质量预测情况及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审批程序发布预警后,应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传达、报送市应急指挥部预警通知,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发出应急通知(预),同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报送预警信息。
(4)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城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预警等级等,因沙尘暴、臭氧、燃放烟花爆竹等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
(5)根据污染严重程度,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提高一个预警级别发布预警。
(6)预警期间,一旦未来环境空气质量不符合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负责预警升级、降级或解除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升级、降级或解除信息。四级(蓝色)预警不设降级和解除审批程序,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
3.5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加强对气象条件、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密切跟踪污染变化趋势。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媒体松原广播电视台,松原日报及其新媒体平台及公共信息发布平台(“松原发布”)向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受影响区域和应采取的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相关部门密切关注污染天气变化,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商场、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应急响应与预警同步启动,即发布预警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ⅳ级响应: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ⅲ级响应: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ⅱ级响应: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ⅰ级响应: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全面做好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督导检查各有关单位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加强行业指导,组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预定应急响应措施。
4.2.1 ⅳ级响应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留在室内,减少开窗通风时间,所有人群都尽量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4)在市环保局网站发布预警信息,加强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应急预警启动情况。
(5)市环境监测站环境预报中心及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实施24小时人员值守。
(6)市卫计委负责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次日起,实施呼吸类疾病就诊数据统计日报制度。
(7)市气象局会同市环保局每天至少进行1次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
4.2.2 ⅲ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是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宣传工作。
二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三是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主动减排,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是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和错峰生产的管控清单监督重点排污单位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建成区内水泥企业停产,其他区域水泥企业生产负荷降低30%;在保证供暖达标温度的情况下,热电联产的火电企业生产负荷降低10%,具备供热经营许可的供热企业落实黄色预警期间的调峰、错峰、适当调整生产负荷等减排措施;其他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降低生产负荷。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累积减少15%以上。
二是加大对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染源检查频次,要求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是除应急抢险外,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等),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主干道机械化吸扫频次1次,增加非结冰期道路洒水频次1次;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混凝土搅拌站和沙浆搅拌站停止原料运输。
四是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全天禁止通行;加强全市范围内黄标车禁行的检查力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驶30%公务车辆。
五是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客、货运车辆的维修保养,超标排放车辆禁止上路;加强物料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运输的执法检查;开展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的路检路查。
六是加大建成区餐饮油烟监管。
七是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秸秆、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
八是市气象局负责会同市环保局每天至少进行2次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
4.2.3 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是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是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主动减排。
(2)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是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和错峰生产的管控清单监督重点排污单位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建成区内水泥企业停产,其他区域水泥企业生产负荷降低50%;在保证供暖达标温度的情况下,热电联产的火电企业生产负荷降低15%,具备供热经营许可的供热企业落实橙色预警期间的调峰、错峰、适当调整生产负荷等减排措施;其他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降低生产负荷。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累积减少30%以上。
二是组织实施绕城高速合围区域以内机动车尾号禁行措施(禁行尾号对应当日日期末位数,尾号是字母的按4号日期执行),应急、抢险、救援车辆和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及其他特定车辆除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驶50%公务车辆。
三是组织实施公共交通运力橙色预警保障方案,增加公共交通运营车辆发车频次,延长收发车时间。
四是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责令未安装或未正常运行高效油烟净化装置造成超标排放的大中型餐饮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停业整治;责令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造成超标排放的加油站停业整治。
五是开展煤炭市场综合大检查活动,依法从严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六是增加主干道机械化吸扫频次2次,增加非结冰期道路洒水频次2次。
七是市气象局负责会同市环保局每天至少进行3次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
4.2.4 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是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学校停课。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二是停止开放景观灯光,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运营时间。
三是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2)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是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和错峰生产的管控清单监督重点排污单位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所有水泥企业全部停产;在保证供暖达标温度的情况下,热电联产的火电企业生产负荷降低20%,具备供热经营许可的供热企业落实红色预警期间的调峰、错峰、适当调整生产负荷等减排措施;其他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降低生产负荷。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累积减少50%以上。
二是组织实施绕城高速合围区域以内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应急、抢险、救援车辆和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及其他特定车辆除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驶必要保留外的全部公务车辆。
三是除应急抢险外,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停止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四是城市建成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
五是在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六是市气象局负责会同市环保局每天至少进行4次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市气象台预报预警工作实施24小时值守。
4.3 应急响应措施实施说明
(1)工业企业限产、工地停止作业、交通调流等响应措施的落实均需要一定的反应周期,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在分预案、专项预案、操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2)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时,应及时向分管副市长汇报。
4.4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立即按本预案及实施方案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加强对各相关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市应急指挥部将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督查检查工作中,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5 应急终止
市应急指挥部下达预警解除指令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终止应急响应。应急终止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时上报应急响应工作总结。
5 信息公开与信息报送
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发布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松原广播电视台,松原日报及其新媒体平台)及公共信息发布平台(“松原发布”)。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空气质量指数、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已采取的措施等。
启动、调整和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1小时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情况。
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于每日10∶00时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24小时内应急响应工作进展情况。每日14∶00时前,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全市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限产工业企业要分别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确保人员配备齐全,及时到位。
6.2 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要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人员防护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所需费用等。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单位和企业也要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6.3 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机制,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自官方网站公布本单位分预案和专项预案,并实时发布应急预警及响应信息。宣传部门要广泛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网络发布相关信息。
6.4 能力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利用现有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控和自动气象站,建立健全数据传输与网络化监控平台,完善大气污染预报平台,利用空气质量预报模式系统,提升预测、预报、应急预警能力,配备重污染天气快速监测分析设备,提高重污染天气来源分析能力。
6.5 制度保障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专项预案和分预案要明确具体响应措施及责任分工,建立完善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应急响应档案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相关工业企业要制定具体限产操作方案,明确各项限产减排措施、操作程序及减排指标,建立可追溯的响应记录及企业内部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成员单位的专项预案、分预案以及限产工业企业的操作方案须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备案。
7 预案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体系,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7.1 预案培训
开展应急知识和业务培训,有针对性提高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组织协调、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监督检查能力。
7.2 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预案进行综合演练,组织相关部门对应急演练进行观摩和交流,根据演练情况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出修改建议。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1.1 空气质量指数(aqi)
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各项污染物的实测浓度值(其中pm2.5、pm10为24小时滑动平均浓度)。
8.1.2 重污染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 201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可分为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
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的大气污染。
8.1.3 黄标车
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指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因其粘贴黄色环保标志,因此称为黄标车。
8.1.3 建成区
根据松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确定的规划用地界线之内的城区。
8.1.4 高速公路合围区
是指松原市松原绕城高速与大广高速合围区以内的城区。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工作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松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松政办函〔2017〕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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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松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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