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市性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及业务主管单位:
为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度全市性社会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7年6月30日前经眉山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三、年检内容
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理事会换届改选情况,重大活动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等。
四、年检材料
(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17年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留存),在眉山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msmz.gov.cn)下载。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副本),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执业许可要求的,须提供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具体分为行业协会、商会;2017年收入来源为捐赠或政府补助的社会团体;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材料。
五、年检程序
(一)自查阶段。各社会团体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如实详细填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准备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查阶段。各社会团体应当于2018年3月31日之前将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年检审查意见。
(三)审核阶段。各社会团体应当于2018年4月15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审查意见的年检材料报送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民政局窗口(咨询电话:028-38166238)。市民政局民管科对年检材料进行检查并审核后,作出年检结论。
(四)整治阶段。年检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逾期视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将依法予以处理。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及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对年检不合格、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运行情况进行抽查,结合整改材料及抽查结果,作出最终年检结论。
六、年检结论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在两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逾期不整改者,将依法予以处理。
七、年检要求
(一)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做好本通知的传达和年检材料催交及审查工作,依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
(二)各社会团体要重视年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开展自查,认真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按时报送年检材料。
(三)社会团体登记事项若有变更的,请在年检前尽快办理变更登记。
眉山市民政局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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