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新闻网讯 佛山日报记者张少鹏报道:近日,国务院修改《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部分条款,一条关于“8种情形业主可拒交物业服务费”延伸解读帖,引起不少佛山市民关注转发。昨日,市住建局表示,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 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仅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问题,与物业管理费无关,网传内容不实。
“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业主可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业主可拒交物业费……”近日,一条所谓提醒业主注意的帖子列举《条例》修改条款,据此分析得出业主可以拒缴物业服务费的8种情形,不少市民对此关注。
家住南海大道边一小区的姚先生就为此高兴。他所住小区的居民正因服务问题跟物管公司闹矛盾,姚先生为此第一时间转发网文,号召小区居民拒缴物业费。
“网传的内容不实!”昨日,佛山市住建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根据4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和《物业管理条例》共修改了4个条款,删除了1条。此次修改和删除的内容是为了落实去年国务院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加强行业自律”的改革精神,将资质管理调整为信用管理,通篇并未对物业管理收费的内容提出增设或修改。
上述负责人表示,综观整部《条例》也没有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条款,甚至没有“拒交”一词,网帖文中所称的“8种情况”没有一种情况引用于《条例》相对应的条款。
那么,业主在遇到网传的8种类似情况时,能否拒缴物管费?佛山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振山表示,业主和物管公司形成的法律关系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应当受到合同约定的约束,物管公司为业主提供符合约定的物业服务,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而正当理由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的基础上。
他建议,物业服务直接影响到住宅小区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业主与物管公司,如果发生纠纷如协商不成,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要陷入“拒交物业费——物业服务质量进一步下降”的恶性循环。
全程电子化让企业登记“零上门”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采购对讲机招标公告
吴川老教育工作者参观红色教育基地
宁津审计局加强预算审计提升绩效管理
河科大师生到孟津县气象局零距离探寻气象工作奥秘
8种情形可以拒绝交物业费?不实!
市城乡规划局:推动中山宜居精品城市建设
建设打造生态宜居红桥 全方位提升百姓获得感
临沂市危化行业安全生产会议在郯城县召开
从博鳌亚洲论坛感受中国改革开放
霞浦:环保公安联合查处一非法猪皮加工厂
清明祭扫踏青 周末交通压力大
八国男篮赛出场阵容揭晓
推动兴起学习宣传贯彻十九大精神热潮
我最喜欢的书籍
岁末严冬送温暖 新春慰问暖人心
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参加福建省智能制造产业项目成果推介对接会的通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走进“亲民热线”宣传食品安全战略
合肥将推广巢湖市改厕管护经验
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