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8年第11号),涉及我市4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大岭山陈润粮油店销售的“纯土榨花生油”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陈润粮油店销售的“纯土榨花生油”(购进日期:2018年03月01日),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大岭山陈润粮油店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花生油、进货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考虑到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中止违法行为并积极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对该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350元;3、处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食药监食罚〔2018〕2605090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经过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认为该批次食品是在阴凉、避光的条件下贮存和销售,符合其贮存条件,因此其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生产环节造成的,而不是在销售时导致的。针对上述问题该店进行如下整改:保证在以后销售的食品中,索取供应商的相关证照及票据、产品检验报告等,坚决杜绝类似的问题出现。
二、东莞市大岭山凌颖粮油店销售的“化州花生油”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凌颖粮油店销售的“化州花生油”(购进日期:2018年02月07日),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大岭山凌颖粮油店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花生油,进货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考虑到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中止违法行为并积极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对该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60元;3、处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食药监食罚〔2018〕260509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认为该批次食品是在阴凉、避光的条件下贮存和销售,符合其贮存条件,因此其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生产环节造成的,而不是在销售时导致的。针对上述问题该店进行如下整改:保证在以后销售的食品中,索取供应商的相关证照及票据、产品检验报告等,坚决杜绝类似的问题出现。
(四)其他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三、东莞市大岭山添豪日用品店销售的“迷你休闲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添豪日用品店销售的标称莆田市荔城区三味园食品厂生产的“迷你休闲饼”(商标:三味园,规格:228克/包,生产日期:2018年03月10日),酸价项目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大岭山添豪日用品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供货商的证照复印件、产品的进货单据和检验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免于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食药监食罚〔2018〕26050902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并认为该批次食品在进货及销售的时候是包装完整的,且在阴凉、避光的条件下贮存和销售,符合其贮存条件,因此其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生产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在销售时导致的。2018年5月30日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四)其他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四、东莞市熙家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经营的“香脆腊肠”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熙家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西名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脆腊肠”(商标:名香园;规格:5kg/普通级,生产日期:2018年3月26日),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
(二)对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熙家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供货商的证照复印件、产品的进货单据和检验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18年6月5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免于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为(东)食药监食罚〔2018〕26051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并认为该批次食品在进货及销售的时候是包装完整的,且在阴凉、避光的条件下贮存和销售,符合其贮存条件,因此其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生产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公司在销售时导致的。2018年5月30日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四)其他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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