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从严管党治吏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的“133”意见


一、强化法纪约束持续正风肃纪“100个不准”
(一)严格国土资源管理
国土资源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障。要严格依法依规强化国土资源规范化管理,牢牢守住国土资源管理红线,管好、用好国土资源。
1、不准以招标、拍卖、挂牌以外的任何方式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坚持依法出让、依法取得,不得以招商引资协议代替土地出让合同。
2、不准违反净地出让原则,务必做到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周边基础设施配套、土地权属关系清晰和宗地净地管控“四个百分之百”到位。
3、不准违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坚持依法供地、依法用地,不得违法违规擅自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
4、不准违规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批文、证书。
5、不准违背当地农民意愿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区域大拆大建,强行拆迁。
6、不准违反征地程序和相关规定实施安置补偿或提前使用土地。
7、不准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参与土地竞买、国土资源工程项目建设、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和国土资源有偿中介活动。
8、不准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土资源工程项目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资源中介机构服务活动。
9、不准违规进行不动产登记,不得擅自修改、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或项目。
10、不准违规干预地价评估工作,不得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违反“集体决策、综合确定”的规定。
(二)严格财政资金管理
财政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物质保障。要严格依法依规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预算、支出、使用、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11、不准截留、占用、挪用、拖欠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12、不准违规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
13、不准虚列预算支出或以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
14、不准违规发放奖金、钱物、津补贴,不得违规开设银行账户和私设“小金库”。
15、不准挪用、侵占、私分涉农等各类惠民资金,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搞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
16、不准无预算、超预算实施政府采购,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情况特殊为由规避公开招标,不得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化待遇。
17、不准违背“实用、经济、绿色、美观”建设方针,坚持投资服从节俭,不得追求奢侈、豪华,不得贪大求洋浪费财政资金实施项目。
18、不准超计划、超进度、超合同、超财政评审限额支付项目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列支项目建设成本。
19、不准违反规定和程序购买中介机构服务增大行政运行成本。
20、不准突破政府债务限额,不得违规或变相举借政府性债务。
(三)严格国有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要突出国有资产处置、国有产权交易、企业财务管理等重点,严格依法依规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保证。
21、不准向企业索取、转移、摊派、报销经费。
22、不准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不得插手干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资产处置、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3、不准违反企业决策原则和程序,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24、不准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原则,不得对国有产权转让进行场外交易,不得直接、间接指使或授意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不得非法处置国有资产。
25、不准在企业上市、改制重组、项目实施、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工作中抽调、隐匿、私分国有资产,严禁以不合理价格租赁或承包经营国有资产。
26、不准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活动。
27、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薪、发放奖金补贴、缴存社会保险费用。
28、不准隐瞒企业生产经营重大风险隐患,不得擅自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和重大内幕消息,不得损害国有企业权益。
29、不准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虚构经营业绩,不得造成国有企业审计、评估结果不实。
30、不准违规调配、出租、变卖、处置或侵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四)严格工程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是实施“155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是稳增长、促发展的有效手段。要严格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坚持时间服从程序、工期服从质量、投资服从节俭,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实施项目审批和工程招投标。
31、不准设置歧视性条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
32、不准招小建大,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
33、不准以招商引资协议、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为依据代替审批程序违规审批项目。
34、不准与中标单位签订“阴阳合同”。
35、不准基本建设相关管理单位在项目前期审批过 程中超越法定审批时限。
36、不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
37、不准拆分肢解项目规避招投标。
38、不准参与或者干预被稽察单位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39、不准违反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组织竣工验收。
40、不准甩项验收工程。
(五)严格机构编制管理
机构编制是稀缺的政治资源,是保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效协调运转的基础要素。要严格依法依规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最大程度地把紧缺编制资源用于党委政府中心大局工作。
41、不准个人签批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
42、不准违反机构编制审批程序,不得越过机构编制部门申报和研究机构编制事项。
43、不准违反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审批机构编制事项。
44、不准以会议、文件、领导讲话、项目经费挂钩和目标考核等形式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事项。
45、不准自定机构类别、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擅自提高机构规格。
46、不准超限额和超机构规格核定领导职数。
47、不准为挂牌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确定级别,不得单独核定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不得单设财政账户。
48、不准突破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量擅自增核各类编制。
49、不准擅自改变编制的使用范围、混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50、不准自定、占用或变相占用各类专项编制。
(六)严格干部选拔任用
用人导向是各级党委最大的导向,关乎事业兴衰和人心向背。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进一步提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1、不准架天线、拉关系、找门子,不得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
52、不准任人唯亲、说情打招呼,不得插手和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5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得在主要领导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54、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55、不准未落实“六个凡必”要求、未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而上会研究干部任免事项。
56、不准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57、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任免干部,不得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58、不准跑风漏气、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59、不准篡改干部选任工作资料和涂改干部档案,不得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60、不准拒不执行党委(党组)干部任免决定事项。
(七)严格干部人事管理
严格干部人事管理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干部人事方针、政策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保证。要严格依法依规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促进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61、不准超编进人,无空缺编制和使用计划的机关(单位)不得提出进人计划。
62、不准违背“三定”方案和机构编制文件擅自设置职(岗)位。
63、不准擅自使用编外人员或逆向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64、不准公务员违规在事业单位兼职,确需兼职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且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65、不准擅自借用(含借进、借出)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66、不准将试用期内的、未满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纳入人事调配范围。
67、不准在公务员考录(遴选)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调)中“因人设岗”,不得设置与职(岗)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68、不准擅自扩大退休费计发范围或提高退休费计 发比例和标准。
69、不准乱开政策口子,不得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70、不准举办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省及以上推荐表彰对象时,不准层层“搭车”设奖。
(八)严格执行干部纪律
严明的纪律和规矩是巩固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保证。要坚持遵纪守法在前,切实规范党员干部言行。
71、不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72、不准打折扣、搞变通、选择性执行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不得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73、不准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不得违反规定组织、参与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74、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封官许官。
75、不准党员干部及家属亲友插手工程建设、资金安排、土地出让、资产处置、干预司法和执纪执法活动。
76、不准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77、不准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不请示、不报告。
78、不准违规经商办企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79、不准违规收受礼金、礼品、消费卡或违规接受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80、不准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九)严格城乡建设管理
城乡建设管理是提升城市形象和竞争力的基础工作,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要严格依法依规大力整治城乡建设管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规范城乡建设领域各类开发建设管理行为。
81、不准违规编制、修改城乡规划,不得违规许可规划事项。
82、不准擅自改变城市绿线、黄线、紫线、蓝线和红线。
83、不准擅自增加或逾期办理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审批事项。
84、不准向建筑房地产企业推荐介绍施工队伍、工程材料、设备生产厂家、供应商等。
85、不准谎报、瞒报、漏报在城乡建设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86、不准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
87、不准违规审批设置占道经营、户外广告、停车泊位,不得违规设置垃圾场点。
88、不准违规干预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
89、不准在商品房开发建设中违规办理市场准入、预售许可、参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经营活动。
90、不准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参与和介绍为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活动提供融资性服务。
(十)严格民生领域管理
教育卫生、民政救助、脱贫攻坚、社会保障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关注度高。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依规加大整改力度、加强民生管理,真正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91、不准在低保审核审批、医疗救助对象及金额确定、伤残人员等优抚对象评定调整、退役士兵安置等方面违反程序和标准,不得优亲厚友、侵害群众利益。
92、不准以教育改革名义乱收费、乱摊派,不得索要收受家长和学生的礼金、“红包”。
93、不准组织推荐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以任何形式有偿招生、违背本人意愿填报学校、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94、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开单提成、收受回扣和“红包”。
95、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96、不准违规审批、核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得违规核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不得擅自减免社会保险费。
97、不准以任何形式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违规为不符合条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98、不准从事医疗保险的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定”机构中兼职或协助从事管理工作。
99、不准违规发放就业创业补贴。
100、不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违规认定扶贫对象,不得搞违反程序退出、数字脱贫、走过场帮扶,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资金。
以上未尽事宜,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如中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出台规定执行。
二、正向激励干部“30条”措施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市委“155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热情,依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川委办〔2016〕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充实际,特制定“30条”措施正向激励干部。
第二条 正向激励干部,坚持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激优奖先兼顾普遍、简便易行有效管用的原则,推动各级干部想干事、争干事、干好事,在全市上下进一步形成人心思进、人心思干、人心思上的浓厚氛围。
第三条 发挥目标考核导向作用,建立“横向分类、纵向分级”的目标绩效考评体系,探索“双系数计奖”和“目标绩效奖二次分配”办法,打破平均主义 和“大锅饭”,充分调动不同层级、不同岗位、不同责任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四条 严格按规定设立综合目标考核绩效奖,科学建立综合目标绩效奖年度合理增长机制。
第五条 对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获得一等奖的市级部门,其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由15%提高到20%;对年度目标考核获得分类排位第一名的 县(市、区),其市管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由15%提高到20%。
第六条 对年度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或连续3年获得市委、市政府通报表扬的干部,在没有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情况下,可在年度考核中直接评为优秀等次。
第七条 对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公务员给予嘉奖,对连续3年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记三等功,对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和完成市委、市政府重要专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公务员,给予嘉奖或记功。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事业单位干部,可参照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给予同等奖励。
第八条 严格按规定开展创先争优,定期开展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基层党组织书记、优秀领导干部等评选活动,每年在全市评选表扬100名“优秀县级领导干部”、100名“优秀乡镇党委书记”、100名“优秀市直部门中层干部”、100名“优秀基层一线干部”,激励干部创先争优。积极开展“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状)”“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集体)”等评选推荐活动,树立一批先进典型。
第九条 建立重点工作通报表扬制度,对在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重大活动组织开展,以及在抢险救灾、应急处突等急难险重任务方面措施有力、表现突出、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条 鼓励部门(单位)内部开展评先评优活动,按照一定比例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并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鲜明用人导向,认真落实中央“好干部”标准和省委“三个六”要求,遵循重党性、重品行、重公认、重实绩的标准,将忠诚干净担当的优秀干部选用到关键岗位,真正让实干人流汗不流泪、让实在人受累不受气、让老实人吃苦不吃亏。
第十二条 加大优秀干部选拔力度,对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和实施“155发展战略”成绩特别突出的优秀干部,可优先推荐提拔使用;对连续3年在全省工作考评中获得第一名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其干部可优先推荐提拔使用;对连续3年在全市综合目标考核中获得一等奖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其干部可优先推荐提拔使用;对连续3年在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干部,可优先推荐提拔使用。
第十三条 加大关键岗位干部选用力度,对在项目建设、改革开放、脱贫摘帽、安全维稳等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干部,可优先推荐提拔使用;对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工作贡献特别突出的优秀干部,可提前预留职位,待条件成熟后及时提拔使用。
第十四条 强化职级待遇激励,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支持各类领导职数、非领导职务职数应设尽设、应配尽配;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且文件明确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的,可高定1至2个级别工资档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等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加大干部交流培养力度,大力选派一批年轻干部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锻炼,有计划地选派一批基层干部到中、省机关单位上挂锻炼,定期选派一批优秀干部到经济发达地区挂职交流。
第十六条 支持干部大胆履职,鼓励干部改革创新,对 非主观原因且无徇私枉法情形的失误,给予宽容帮助;对积极探索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且上级未明令禁止的做法,给予大力支持。
第十七条 维护干部正当权益,对因坚持原则而受到诬陷诽谤的干部,要及时核实澄清;对捏造事实、无中生有、造谣中伤干部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加大干部普训轮训力度,有计划地开展综合培训和专项培训,确保每位干部每年参加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第十九条 鼓励干部参加学历教育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和相应资格证书的,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助。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乡镇工作补贴、乡镇干部下村差旅费、第一书记生活补助、工作经费等保障措施,确保基层干部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干部干事有激情。
第二十一条 大力实施“新时代治蜀兴川执政骨干递进培养计划”“专业化干部百千万储备计划”,在清华、北大、复旦、浙大等知名高校举办干部递进培训班,重点培养优秀干部人才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强化关键领域和重点岗位干部培训,增强各级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
第二十二条 支持干部“走出去”学习,在美国、新加坡、欧洲等国家(地区)举办法治政府建设、城市规划建设、文创旅游产业、生态环境保护、网上宣传与舆论引导工作等专题学习培训班,创造条件让优秀干部开阔眼界、增长见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干部谈心谈话,建立完善全覆盖、满辐射、多形式的谈心谈话制度,畅通干部诉求表达渠道,做到干部岗位调整必谈、工作生活遇到重大挫折必谈、发现苗头问题必谈、干部主动约谈必谈。
第二十四条 强化干部心理疏导,对生活困难、家庭遭受重大变故或因工作压力大导致情绪不稳定的干部,及时给予关怀、慰问、疏导,让干部时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工作状态。
第二十五条 关心干部身体健康,设立干部保健委员会,建立干部健康档案,强化日常保健指导,逐步提高健康体检标准,每年全覆盖组织一次干部体检。
第二十六条 加大干部实际困难解决力度,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帮助干部解决配偶随调、子女入学等问题,对特殊困难干部给予帮扶救助,推进干部周转房、机关食堂等建设,为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保障。
第二十七条 刚性落实干部年休假制度,实行干部年休假年初预安排制度,领导干部带头休假,倡导夫妻双方均为财政供养人员的同时休假;对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次年安排补休,确实无法补休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二十八条 实施干部周末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值班调休补休制度,对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值班的,安排调休或补休。
第二十九条 支持正常的党组织、工会、团委等活动,在干部生日、结婚、生育、法定节日等特殊时点,按照标准赠送祝福慰问品,保障干部按规定享有正常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 正向激励干部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会同市纪委监委、市委市政府目标督查办、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办法落地落实。
以上未尽事宜,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如中省出台新的政策,按新出台政策执行。
三、建立容错纠错机制“30条”意见
(一)容错纠错的定义
1、容错。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推进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本应给予责任追究或党纪政务处分,但因符合有关条件,依法依纪依规对其从轻、减轻甚至免予问责或处分。
2、纠错。是指对调查认定的失误或者偏差,及时纠正错误,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少损失或者影响,并通过建立完善制度、规范优化程序等措施,保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容错纠错的对象
3、容错纠错的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1)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4、借用、聘用、挂职人员可参照执行。
(三)容错纠错的原则
5、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6、鼓励敢为,惩治不为。处理好从严管党治吏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既鼓励支持广大干部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主动作为,又坚决惩治为官不为、为官乱为、庸懒散浮拖等突出问题,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通过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引导激励干部职工在加快建设“南充新未来·成渝第二城”中勇挑重担、攻坚克难、建功立业。
7、依纪依法,宽容失误。坚持以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为根本遵循,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切实增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意识,严守法纪底线,坚决惩治消极腐败行为。准确核清为公与徇私、过失与故意、初犯与累犯,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法纪框架内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
8、分级负责,一事一议。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一事一议,对于本地区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失误、偏差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进行容错纠错认定。
9、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严格申请条件,严格实施程序,对认定及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有机统一。
(四)容错纠错的条件
10、对领导干部容错纠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法律法规、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2)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
(3)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
(4)立足围绕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担当奉献、开拓进取,没有失职渎职的;
(5)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没有为单位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容错纠错申请:
(1)在推进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2)在创造性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中,因法律法规界定不明确或相关政策调整变化,导致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3)在推进落实急难险重任务中,因大胆履职、果断决策,导致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4)在推进重点工作、重点项目中,因难以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失误或失败的;
(5)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6)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的。
12、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不稳定事件、班子成员出现“塌方式”腐败案件(含个人以权谋私贪污行为)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按相关规定问责处理,不予容错纠错。
13、对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的,一般不予容错纠错。
(五)容错纠错的程序
14、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是容错纠错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受理容错纠错申请、问题核实、免责认定等工作,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
15、申请。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究时,认为符合容错纠错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容错纠错工作实施主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容错纠错工作实施主体发现有可能符合容错纠错条件,但单位或个人没有主动申请的,应提醒其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16、核实。容错纠错工作实施主体要根据容错纠错申请,及时受理并启动容错纠错程序,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容错纠错条件的,作出解释说明;提出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服,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容错纠错工作实施主体的上一级组织或同级党委申请复核。对符合容错纠错条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17、认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由容错纠错工作实施主体会同有关部门经过集体讨论,形成认定意见。对问题复杂、存在较大风险的事项,应报上一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形成认定意见。必要时可实行听证制,邀请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容错纠错工作实施主体对认定结果及容错纠错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18、反馈。作出容错纠错认定意见后,容错纠错工作实施主体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认定意见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书面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
19、整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容错纠错认定意 见和有关要求,及时停止错误行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少损失或者影响。各级党委、政府、纪委监委、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发现需要提醒纠错的,应当及时提醒并纠错。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容错纠错认定意见和有关要求及时停止错误行为,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相应的追责问责机关应按相关规定追究处理。
20、运用。经认定予以容错纠错、免于追究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部门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绩效考核,不影响评先评优,不影响个人提拔使用。经认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的,由相关责任追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经认定不符合容错纠错条件的,由相关责任追究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21、报备。容错纠错决定及整改情况应报同级党委或政府,并报上一级纪委监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涉及个人的归入个人档案。
(六)保障措施
22、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重要意义,党委(党组)要落实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旗帜鲜明地促进改革创新、支持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为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专题研究、专题部署,把相关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确保改革取得新突破、工作收到新成效、干部展现新面貌。
23、注重日常监督。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主动了解和掌握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动态,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对信访反映、巡视监督、问题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情况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综合分析,定期进行排查梳理、分析研判。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监督,着眼从制度和机制上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
24、加强思想引导。对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本着尊重保护党员干部权利的原则,可采取约谈、函询等多种方式予以处置,既及时触动警醒党员干部,又提供向组织说明情况的机会。对轻微违规违纪且不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党员干部,可采取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相关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方式,促使其知止杜渐。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要定期开展回访教育考察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引导和心理疏导。
25、惩治为官不为。教育引导各级干部强化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意识,打破安于现状、当“太平官”思想,在纪律和法律的框架内,在全面深化改革、脱贫攻坚、项目攻坚、全面创新改革等领域主动作为、开拓创新,推动各项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加大对庸懒散浮拖、为官不为等问题的专项整治,对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公开通报为官不为典型案例,真正实现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
26、打击违法犯罪。各地各部门在实施容错纠错机制过程中,必须以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决不能纵容单位或个人违纪违法、逾越红线,坚决防止容错变纵容、保护变庇护。严禁打着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查处说假话、做假事、报假数的弄虚作假行为,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等行为。
27、查处诬告陷害。按照有关规定,把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与杜绝借机打击报复举报人问题结合起来,严格区分诬告、错告和正常举报。对查无实据、反映不实的干部问题线索,及时反馈调查结果,以适当方式澄清是非,组织出面消除影响。对出于个人恩怨或别有用心,造谣中伤、诬告陷害他人,特别是恶意阻扰改革、蓄意干扰工作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为全市干部职工营造宽松、宽容、和谐的干事环境。
28、强化协调配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为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保驾护航;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发挥正面激励导向作用;宣传部门要强化典型宣传,选树一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先进典型;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要注重日常监督、加强提醒警示、促进问题整改,形成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实的整体合力。
29、以上《意见》,由市纪委监委牵头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0、以上《意见》,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执行,如中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出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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