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洛阳市纪检监察机关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鼓励实事求是检举控告,严查诬告陷害行为,还清白者清白,为担当者担当。市纪委监察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近日,我市出台《洛阳市纪检监察机关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鼓励实事求是检举控告,严查诬告陷害行为,还清白者清白,为担当者担当。市纪委监察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新修订颁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有关诬告陷害条款由原条例的组织纪律部分调整到现在的政治纪律部分释放出什么样的信号?
答:“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刚刚修订颁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有关诬告陷害条款由原条例的组织纪律部分调整到现在的政治纪律部分,并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表述上的变化,再次释放出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明确信号。同时,将有关诬告陷害条款由组织纪律部分调整到政治纪律部分,也进一步彰显了维护党纪威严、保障党员权利的决心。
问: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信访举报是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有效形式。近年,我市按照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从严管理监督党员干部,畅通各种信访举报渠道,群众监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但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实践中也发现,随着信访举报线索的大量出现,诬告陷害和不实举报问题时有发生,在干部群众中影响恶劣。诬告陷害行为不仅破坏政治生态,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也使部分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上畏手畏脚,且严重扰乱反腐败工作。倘若对诬告者不严肃查处,就会助长社会歪风邪气,严重挫伤干部勇于担当、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党和政府对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并依纪依规对诬告陷害人进行严厉打击。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强调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这就要求我们要建立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常态化工作机制,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提供制度依据,为受到诬告陷害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有效途径。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适用于全市党员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范围的公职人员。《办法》共十四条,主要从适用范围、教育预防、认定查核、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体现了对党员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严明的纪律要求和法治精神。
问:如何预防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发生?
答: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必须坚持教育在先、预防在先。必须注重抓源头预防,抓教育引导、抓制度建设,将反对和抵制诬告陷害行为转化为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办法》从三个方面提出了措施要求:一是突出党性教育,不断加强对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法纪教育,将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正确行使检举权和控告权,坚决抵制诬告陷害行为。二是强化信息沟通,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审判、检察、公安、审计、信访等部门信息沟通联系机制,经常沟通重要信息,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及时发现和处理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线索。三是提倡实名举报,依纪依法通过正常渠道实名逐级反映他人的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发生。
问: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办法》所称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是指故意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向纪检监察机关恶意举报,意图使党的组织、党员和公职人员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追究的行为。主要包括: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信息、网络等方式恶意检举控告的;本人或指使、唆使、雇佣他人或者假借他人名义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检举控告的;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因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认识偏差而导致的错告、检举失实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不作为诬告陷害处理。
问:对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如何追查?
答:在信访举报调查核实过程中,认为需要追查诬告陷害行为的,经市纪委监察委批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为调查核实责任主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在核查过程中,建立同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介入,查清事实真相。
问:对诬告陷害人有哪些责任追究形式?
答:对经核查认定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应当及时澄清事实,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视诬告陷害的事实情节,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诬告陷害行为违反党的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给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诬告陷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诬告陷害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认定有诬告陷害行为的人员要记录在案,作为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考核考评、社会诚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得的不当利益,应当予以撤销、收缴或者宣布无效。
问:对哪些诬告陷害行为应当从重处理?
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的;诬告陷害手段恶劣的;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策划、指使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的;在组织调查期间,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碍干扰调查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问:对非党员干部和非公职人员的诬告陷害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非党员干部和非公职人员的诬告陷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将采取什么措施推进《办法》贯彻实施?
答:明确各级党委(党组)对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工作负主体责任,履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派驻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要向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对发现的性质恶劣的诬告陷害者,坚决运用党纪国法进行惩戒,并在一定范围内曝光,让诬告者知敬畏有收敛,为受到诬告陷害、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及时澄清正名,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着力构建合法有序的信访举报环境,营造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洛阳日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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