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新闻网讯 “工作了四个多月,到现在还在试用期。”19日中午,市民杨先生向浔阳晚报记者反映,他四个月前应聘到星亮销售公司从事牵引车销售工作,但直到现在拿的仍是试用期工资。
据杨先生介绍,5月中旬,他经朋友介绍来到星亮销售公司工作,老板与他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前三个月为试用期,每个月仅发放1500元生活费,第四个月开始转为正式工,底薪为2500元,另有销售提成。“上周三是我领第四个月工资的时间,但发到我卡上的钱还是只有1500元。”杨先生表示,他找到公司的一名经理,但经理却表示不清楚老板的承诺,之所以只发1500元,是因为杨先生没有完成公司定的业绩。对于经理的回应,杨先生很是气愤:“入职时根本没有告知未完成业绩要扣钱,而且公司要求每个员工完成的订单数量过多,不太可能完成。”为了此事,杨先生多次与经理沟通,但都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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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根据杨先生提供的电话,浔阳晚报记者联系了星亮销售公司一名张姓经理。张经理表示,目前根据公司规定,转为正式员工的前提是完成业绩,但杨先生工作四个月以来,没有完成过销售任务。“没有完成销售任务是要扣工资的,按照杨先生的情况,在底薪2500元的基础上扣掉这部分工资,还不足1500元,我们也是考虑到他接触销售工作没多久,给他补足了1500元生活费。”张经理称,目前公司正在研究如何处理此事。
对此,浔城某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根据杨先生介绍的情况,即便是三个月的试用期已经超过法律允许的期限。”律师称,如协商不成,杨先生可向劳动部门求助。(浔阳晚报记者 李超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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