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改革听证方案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市物价局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制定了《泰城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改革听证方案》和《泰安市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将于2018年9月29日上午9点在泰安丽景广场酒店二楼丽景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为保证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更加科学、合法合情,26日,物价局将上述两个文件公开,如果市民有意见或建议,可于2018年10月8日前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向泰安市物价局反映。
联系电话:6991720 6991871
电子邮箱:ta12358@163.com
泰城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改革听证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燃气价格改革的指示要求,我市拟制定天然气配气价格、《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理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现将听证方案报告如下:
一、配气价格
由于泰安门站由泰安燃气集团投资建设,因此配气价格由泰山燃气集团和泰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两部分组成。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和《泰安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市物价局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泰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和燃气集团的配气价格进行了成本监审,监审结果:港华燃气公司准许成本0.54元/立方米;准许收益率按5%计(省定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各市按不超过7%确定),本着“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配气价格,确定为每立方米0.74元(准许成本0.54元+按准许收益5%计算0.13元+现行国家税金按10%计算0.07元)。燃气集团配气价格为每立方米0.06元(准许成本每立方米0.048元+准许收益按4%计为每立方米0.0047元+税金按10%计为每立方米0.0053元)。总配气价格为每立方米0.80元(0.74元+0.06元)。
二、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
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当上游调整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时,启动联动机制,直接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泰安市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联动调整价格,不再召开听证会。价格联动遵循两条原则:一是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一年;二是在联动周期内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
三、理顺销售价格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理顺居民用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86号),以中石油门站价格为主由每立方米1.60元调整到每立方米1.86元,每立方米上调0.26元,即在现行销售价格每立方米2.50元的基础上顺加0.26元。理顺后的价格为:
第一阶梯:用气量每户每年240(含)立方米及以下,执行每立方米2.76元;
第二阶梯:用气量每户每年240—360立方米(含),执行每立方米3.31元;
第三阶梯:用气量每户每年360立方米以上,执行每立方米4.14元。
对非集中供热的天然气采暖居民用户,适当提高第一阶梯用气量,初步确定为第一阶梯800立方米(含)及以下执行每立方米2.76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在800—1200立方米(含)执行3,31元;第三阶梯年用气量在1200立方米以上的执行4.14元。上述各阶梯气量均包含基本生活用气量。
四、相关配套措施
为保证特殊用户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1.对“煤改气”用户按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2.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按照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价格水平执行。
3.对持有城乡特困证的用户,每月减免6立方米第一阶梯燃气费用。
泰安市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理顺居民天然气工作方案》、《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理顺门站居民用气价格,加强和完善天然气配气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以天燃气输配价格改革为依托,以保障城镇天然气供应平稳为目标,通过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提高城市燃气企业保供能力,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绿色能源有效利用和天然气供销市场的平稳发展。
第三条 科学制定联动范围、联动周期、启动条件和调价幅度,保障燃气企业和消费者的合理需求。
第二章 联动范围和联动方法
第四条 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实施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划内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城镇销售价格。
第五条 门站价格与上游门站价格按同向等额联动。
第六条 天然气城镇销售价格由门站价格加城镇配气价格构成。城镇管道天然气区分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城镇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门站价格按以下方式联动: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陆上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不包括市场采购高价气、竞拍气价格)联动。
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当地天然气(包括市场采购高价气、竞拍气)门站价格涨跌同向联动调整。
第七条 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一年,在联动周期内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根据城市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按照市县经听证后的联动办法适时联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按非居民用气购气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8%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下一个周期累计计算。
第八条 居民用气联动价格按照政策和城市居民用气联动办法确定的价格联动幅度或比例确定。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可按照下列公式测算: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计算期非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基期非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公式用于计算城市天然气门站价格变动后,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其中:门站价格是指各市县燃气公司采购的天然气(包括气化的lng)的含税加权平均价格,气量按各市县燃气公司天然气采购量确定;供销差率最高不超过5%。
非居民联动价格=基期天然气门站价格+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城镇非居民配气价格。
第三章 制定价格程序
第九条 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动时,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金额,非居民用气价格和居民各档用气销售价格统一按照调整额调整,报市(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为保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天然气用户和企业的合法利益,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天然气成本监测分析制度,对燃气原材料价格、天然气门站价格、用气结构、经营成本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天然气经营企业要认真作好成本分析工作,及时准确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生产、经营成本等调查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 上下游价格联动政策公布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一定时期内对价格执行情况、社会反应跟踪调查评估,发现政策不当,及时修正;燃气企业要加强对用户的宣传和沟通,认真做好抄表和售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利用报刊、网站等媒体,积极宣传实施天然气价格联动的目的意义。联动价格政策发布后,要及时公开政策制定的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本办法由泰安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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