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筑府发[201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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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收储配租运营
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属有关企业: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收储配租运营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2日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收储配租运营管理
实施办法(暂行)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筑府发〔2011〕32号)规定,在总结全市收储配租工作的基础上,为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规范运营管理,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通过加强和创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由政府指定的机构向社会收购或租赁住房,把社会闲散房源集中起来,建立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和分配保障房源的收储配租模式,让不同收入群体实现“居者有其屋”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2.坚持收管分离,明确职责;
3.坚持长期租赁,资源互补;
4.坚持面积适宜,配套齐全;
5.坚持创新管理,规范营运。
(三)工作目标。力争通过建立完善收储配租政策措施,形成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与社会民租房相结合的实物配租模式,节约资金投入和土地资源,在短期内解决城市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住房合理消费。
二、完善收储配租制度
(一)明确房源。收储配租房屋要选择产权清晰,相关资料合法齐全,无权属纠纷,且户型小(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交通便利,生活方便,使用功能完善,配套设施齐备的房屋。
(二)明确租赁期限。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收储条件的房屋,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市住投公司)经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后,书面签订收储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原则上应当在3年(含)以上。
(三)明确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下达收储配租计划;负责对配租对象进行核准;负责组织开展收储配租政策宣传;负责收储房屋分配公示;负责抓好统筹协调。
市住投公司根据下达的房屋收储计划,编制收储方案,明确收储房屋标准、数量、区位、完成时限、租金及佣金支付等内容,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负责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配租管理;负责收缴租金;负责收储房屋的日常维护等后续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对收储配租工作进行年度审计。
市财政局负责按工作进度拨付收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资金,作好使用监督管理。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配合做好收储配租政策宣传,为辖区机关、企业事业职工以及申请家庭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加强和创新管理。对已租赁的房屋,且该出租房屋符合《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承租人在贵阳无私有住房或公房,可纳入收储配租保障范围。对承租公有住房的无房家庭,可纳入收储配租保障范围。
三、房屋收储管理
为简化工作流程,方便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入住,对收储配租工作流程规范如下:
(一)下达收储配租计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当年政府的保障计划,结合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需求情况,下达收储公共租赁住房计划。
(二)制定收储方案。市住投公司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收储计划,编制收储公共租赁住房方案。
(三)开展收储工作。市住投公司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收储方案,可以委托市公共租赁住房服务中心或具备相应资质、经营状况好、信誉佳的专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收储房屋相关事务,但应当依法通过公开竞争方式进行。市住投公司须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收储要求、目标、完成时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按物价部门核准收费许可确定佣金等事项。
(四)对收储房屋进行验收。市住投公司根据委托协议,对收储房屋进行验收,对符合收储条件的房屋,按协议支付收储服务佣金,签订收储房屋协议。
(五)收储房屋后续服务管理。市住投公司在合同期内,负责组织签订收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对收储房屋进行日常跟踪服务管理,及时支付房东租金。已进行收储的房屋,原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收储房屋的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四、房屋配租管理
(一)确定配租家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审核确定配租家庭,并负责组织通知配租家庭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市住投公司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核查。
(二)配租入住管理。市住投公司组织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进行配租,办理房屋入住的相关手续。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所租收储房屋: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擅自改变所承租房屋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收储房屋,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房屋的;
6.连续6个月未支付租金的;
7.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8.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9.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不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或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加强配租房屋后续管理。市住投公司要加强房屋租金收缴、维护、巡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掌握房屋入住情况,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对住户转租、转借、转让、调换、空置等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内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规范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收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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