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郊区荫营镇下白泉村召开了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檀艳竹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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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我市郊区被确定为省级试点县区之一,开展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今年5月,随着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机构的建立、工作方案的制定完善、动员培训的开展以及改革前期准备工作的全部完成,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启动——
5月14日,郊区荫营镇下白泉村召开了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暨第一次股东大会。我市首家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意味着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当天,下白泉村1383名村民参加了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选举,选举产生了57名股东代表。至此,下白泉村1973名村民成为“股民”,当上了村集体资产的“股东”。目前,下白泉村总股本约7400万元,其中原始股1480万元,基本股1480万元,村龄股740万元,劳龄股3701万元,总人口1973人,人均估值3.75万元。按照“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办法施行股权管理。
下白泉村是郊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一个缩影。目前,郊区7个乡镇146个行政村全部成立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机构,制定了实施方案。其中,135个行政村基本完成了清产核资公开公示,112个行政村完成了身份确认公示,19个行政村完成了折股量化工作。
郊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序推进,为我市全面启动此项工作开了个好头、提供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增强经济发展活力
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
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改革范围包括:历史沿革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含其所办集体企业),村(原生产大队,现居民委员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含其所办集体企业),组(原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含其所办集体企业)。
市农委经管站站长王润红介绍说,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农村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相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举措,切实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抓出成效。
坚持原则深化改革,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农民权利不受损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继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生产关系的又一重大创新。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的要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我市积极制定《阳泉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进行。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我市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分类有序推进、坚持党的领导核心等原则。具体要求,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要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要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要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决策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为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我市成立了阳泉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县(区)、乡(镇、街道)充分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吃透政策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同时,县(区)、乡(镇、街道)召开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动员会,并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参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层干部开展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增强各级干部抓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我市加大宣传力度,让改革政策进村入户、人人知晓,动员群众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监督改革。
清产核资摸家底,农民变“股民”增收有道
家底清不清,直接影响着改革能不能的问题。为了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亟需用机制来激活效应,用制度来推动发展,用改革来求得突破。把农村的资产、资金、资源三要素的家底全面搞清,是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条件。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中,我市将任务细化,包括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登记制度,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序进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引导农村产权入市交易等工作。
清产核资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进行确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村、组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严禁变更村、组集体产权关系,严禁挪用、平调集体资产,严禁损害集体及其成员利益。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明确集体资产归属的客观要求和保护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我市要求,县(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制定指导意见,对成员身份确认时点和成员身份的取得、保留、丧失等作出原则性规定。成员身份确认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遵循县(区)制定的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统筹考虑村民户籍关系、集体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从实际出发,明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方法,开展成员身份的确认 。
我市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一般实行静态管理,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按照“生不增、死不减、入不增、出不减”的基本原则管理股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组织章程,完善治理机制,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管长远、管根本、管全局的重大制度安排,是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行市级统筹协调、县级组织实施、乡村具体落实、部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王润红介绍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关系到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部门全面细致地了解情况,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做好政策解答、信访接待、纠纷调处和司法救助等工作,搞好矛盾分类排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不稳定因素,确保农村稳定,推动改革工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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