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展顺利

根据国务院和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部署和安排,我市于2017年8月启动第二次全国污染普查工作。目前,工作进展顺利。截至5月28日,已完成各类污染源清查39607家,并录入自行开发的清查软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域进行的一次全国性国情调查。湖州是“两山”理念诞生地,通过此次普查摸清生态环境家底和污染源全貌,可为当好践行‘两山’理念样板地、模范生提供更加准确的基础依据,为我市赶超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说。
清查员和指导员正在汇总审核数据,录入软件。
为保障工作顺利推进,我市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工作机构。成立了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由18个市级部门和7个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普查领导小组已全部建立。在落实市污染源普查办人员的基础上,充实省环科院2名技术人员来湖驻点办公,专职从事普查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普查工作方案,我市细化制定了《湖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并协调各部门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确保信息沟通畅通,工作落实到位。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普查工作,自上而下形成重视,工作推进势如破竹。
国家明确这次普查工作经费实行分级负责,并可通过政府购入服务形式引入第三方进行技术支撑,同时入户调查要选聘普查员并实施网上填报,人员、硬件设备投入较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明显增加。为此,市污普办专门邀请省监测中心专家来湖就普查经费方案编制进行专题培训,指导我市和县区编制经费方案。全市各级财政初步落实普查经费3102.14万元,其中市财政落实专项资金120万元,同时将手持移动终端采购列入普查经费预算。市及县区环保专网、第三方普查机构均已落实到位,保障了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按照国家和省普查工作要求,及时启动工业企业名录筛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查、入河排污口和非工业锅炉清查工作。根据国家下发名录、工商部门提供的2017年5月至12月注册登记名录、质监部门提供的生活锅炉名录、住建部门提供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名录、水利部门提供的入河排污口名录、农业部门提供的规模化养殖名录,各县区(管委会)进行拉网排查,清查底册统计共44897家。
根据普查清查阶段工作需要,结合普查员的选聘和管理要求,我市制定印发《湖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员选聘及管理方案》,在完成调查名录排查的基础上,借助省环科院和当地环保第三方机构力量,快速进入清查建库、人员培训及选聘工作当中。目前,已完成各县区(管委会)共计1034名清查员培训和考试,并持湖州市清查员证上岗。同时,我市开发了省内第一套污染源清查软件,软件的开发利用大大提高清查工作效率。
为该项工作推进营造良好氛围,我市各县区在新闻媒体刊登《致普查对象的一封公开信》,并运用环保部门微信公众平台和手机短信等方式开展多种宣传。市县两级普查办已制作环保袋、宣传册、 t恤衫等宣传品,下一步将结合入户清查及“六五”世界环境日等时间节点发放。“2018年是普查关键之年,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宣传培训、入户调查、审核汇总等大量工作均要在年内完成。”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说,下一步,将按照国家和省、市普查安排,围绕“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精心组织、确保质量”的总体要求,按照“5月底前完成清查建库、 6月底前完成清查、年底前完成全面普查”的时间安排,进一步加强技术指导,推动第三方机构更好发挥作用。进一步做好宣传引导,创新方式方法,拓宽参与渠道,让广大公众更加支持配合这项工作。
6月上旬,我市将全面启动清查质量核查工作。各地将按照质量核查技术要求开展质量核查,建立分级管理的质量核查体系,清查员、指导员、县区普查办、市级普查办逐级开展质量审核,确保数据质量。重点核查普查对象覆盖是否全面,指标填报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保障数据质量。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人为篡改数据,不实事求是收集、汇总和上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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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 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 8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 143号)部署要求,我市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基本原则,开展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全市设立普查组织机构,湖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应落实相应机构或专人,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辖区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实施计划为:前期准备(2018年4月底前完成);清查建库(2018年5月底前完成);全面普查(2018年年底前完成);总结发布(2019年年底前完成)。
普查对象与范围是:全市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及移动源。
按照国务院和浙江省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方案要求,此次普查内容要涵盖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生产和投入情况、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同时,要按照国家、省培训职能分工,组织开展全市普查相关业务培训。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为更好地实行普查数据的管理,市、县区(管委会)普查机构,可通过互联网访问国家、省级普查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全市普查数据录入汇总、审核分析等相关工作。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各自负担,市级普查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县区普查工作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为确保普查质量管理,我市建立健全了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县区做好污染源普查媒体宣传工作。
市发改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
市经信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负责普查有关技术规范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公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市建设局:指导县区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市交通运输局: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县区和有关部门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全市非道路移动源农业机械注册登记信息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林业局:负责提供全市森林绿化相关数据。
市商务局:负责提供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相关信息数据。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提供全市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负责提供全市水源地水质卫生状况相关数据。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市规划局: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湖州军分区:按照省军区保障局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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