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警示第10号:购车消费警示


   长治市消费者协会2018年第10号消费警示
  购车消费警示
  最近汽车消费进入旺季,与汽车相关的投诉也有所增长。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随车交付车辆合格证;二是经销商强制消费者购买车险;三是违约不承担责任,经销商不按销售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消费者交付汽车,消费者要求退还款项却被拒绝。四是消费者上牌时,发现发动机号与车架号不符。
  为此,长治市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发布消费警示。
  一、消费者交清全款前,应要求汽车经销商出示车辆合格证,认真对比车辆合格证与汽车信息是否一致,以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出现汽车经销商延迟或者拒绝交付汽车合格证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向工商部门和消协进行投诉。另外,消费者在哪购买车险属于自愿,任何4s店的强制行为均涉嫌违法。
  二、消费者要注意区分定金与订金。“定金”是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销售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具有担保的性质。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但是“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20%。而对“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销售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与销售者协商解决并要求经营者退款。
  三、签定合同。消费者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对购买车型、提车时间、相关配置、售后服务等内容进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定。
  四、消费者提车时不但要仔细检查车况、重要部件的性能、内饰装潢等配置是否与宣传材料中相符,还要认真检验车辆合格证、机动车销售发票,核对车架号、发动机号与车辆合格证上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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