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背上110万元债务 男子遭遇“空白合同”套路贷


  (记者 蕊蕊 通讯员 厦公宣)明明借款只有12.5万元,却需要偿还110万元的贷款,这让借钱的熊先生备受煎熬,借款者看到熊先生无力偿还,原本的微笑变成了威逼,甚至到法院上诉要求熊先生以房抵债。近日,这个“套路贷”团伙的7名成员均被湖里警方抓获。今天下午,厦门警方通报了该起案件。
签下50万借条却只拿到12.5万元贷款
熊先生今年31岁,经营着一家快递公司,小日子过得也算舒坦,而这一切却在去年6月被打破。染上赌博的熊先生欠下了15万元债务,担心家人生气,熊先生瞒着家人找到了小额贷款公司借钱还债。
该公司负责人陈某龙看到熊先生老实又对借贷流程不是很了解,便哄骗他用房产作为资产证明,借款50万元,并表示熊先生可以先支取15万元,剩余的35万元可随时支取,省去再次填写借款协议的麻烦。
虽然不需要借那么多钱,但熊先生居然同意了陈某龙的提议。当50万元借款打至熊先生账户后,陈某龙就告诉熊先生,扣除头期利息和手续费等,熊先生拿到手的只有12.5万元,这笔15万元的债务是10天一周期,每期要还款7500元。随后,熊先生就将剩余的37.5万元交给了陈某龙。
参与办案的民警说,为了方便日后法院起诉,陈某龙在借贷合同上用的是公司员工黄某森的名字,还把50万的借贷合同做了一次公证。借贷合同上显示的是熊先生和黄某森的50万元债务纠纷,但实际上陈某龙等人只给他发放了12.5万元,而且陈某龙还手握欠条。
再被套路无故背上60万元债务
为了骗取更多的钱财,隔天,陈某龙再次找到了熊先生,以相同的借口哄骗熊先生再次签订了一份60万元的借款合同,而实际上,这笔60万元只是在熊先生的账户上“游”了一圈,又回到了陈某龙等人的手上。
在偿还了5期共计3.75万元后,熊先生就坚持不下去。看到熊先生无力还债,陈某龙就指示团伙向法院主张这110万元贷债务,并申请冻结了熊先生的房产,在受理这起民事案件时,法院一审判决熊先生败诉,后者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在此过程中,熊先生的父母察觉有异,便向湖里警方报警。警方发现这起债务纠纷中有涉嫌“套路贷”嫌疑,随后组成专案组展开侦查工作,期间警方查明陈某龙等人以投资公司为幌子,通过制造虚假流水,制作虚假公证,签定虚假借条收条,提起虚假诉讼等手段,对熊先生作案。
经过近一个月的缜密侦查,专案组成功锁定了涉案的7名犯罪嫌疑人。6月9日上午7点多,湖里警方组织警力兵分七路展开统一抓捕,陆续将陈某龙等7人抓获,并查获涉案虚假借条数十件。
经审讯,该团伙对其涉嫌套路贷的诈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厦门警方表示,“套路贷”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货之名,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空白合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各种方式强立债权、肆意垒高债务,采取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警方提醒,借款请从银行或其他正规网贷渠道进行,民间借贷不要随便签下高于借款额的借条,增强基本的民事法律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自己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簿等重要证件被不法分子利用,签署合同时对明显的不合理地方应及时提出反对,如遇到假借小额贷款公司名义非法发放高利贷情况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
“套路贷”犯罪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侵财类犯罪,隐蔽性强、危害性大,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极大危害了公共秩序、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妨害了司法公正,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11类打击重点之一。在市扫黑办的统一领导下,我市警方将社会关注的“套路贷、校园贷、软暴力”等非法讨债类的“地下出警队”恶势力犯罪重点问题作为主攻方向,并将“套路贷”犯罪作为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施以重拳。期间,我市警方以线索摸排为抓手,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班组,采用全链条打击和分段打击相结合的方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力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嚣张气焰,有效实现社会环境净化提升。
“套路贷”常见“套路”: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为名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显然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有的还要求办理上述合同的公证手续。
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有的犯罪嫌疑人刻意让被害人抱着提取出的现金照相,制造被害人已取得虚增款额的假象。
3.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并要求全额偿还“虚增债务”,“虚增债务”往往大于本金数倍甚至数十倍。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下,犯罪嫌疑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数额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索债”。以上述设计的套路诱使被害人陷入无力还款境地,采用暴力、威胁、滋扰、虚假诉讼等手段逼讨债务,严重干扰被害人或者近亲属正常工作、生活,并造成严重后果。
“套路贷”与高利贷的主要区别
1行为目的不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2.手段方法不同。“套路贷”中虚高数额一般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以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套路贷”中,出借方对借款人的套路设计的用意是让其无力还款,从而实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高利贷的出借方则希望借款人尽快还本付息。
3.侵害客体不同。“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欺骗或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4.法律后果不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即法律只对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包含利率本数)的利息部分进行保护,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举报方式】
厦门市扫黑除恶举报邮箱:xmdahei@sohu.com和xmgasaoheichue@sohu.com;
举报信件地址:厦门市新华路45号,厦门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厦门市公安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
举报电话:0592-110,226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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