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4〕26号)中印发的《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5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负责选聘市政府法律顾问,并建立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及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中择优选择,综合考虑专家学者、执业律师的专业特长、业务能力和从业经历。
第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主要对以下工作事项履行服务职责:
(一)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二)重要政府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
(三)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国有企业改制等的法律论证;
(四)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
(五)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
(六)重要、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的研究论证;
(七)代理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八)协助进行法治宣传和培训;
(九)为市政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十)市政府交办或市政府各部门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无刑事犯罪记录,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者行业处分;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及相关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在所从事的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教师、研究人员一般应当具有正高级职称;律师应当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获得市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授予的律师行业荣誉称号;其他专家应当具有20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历。具备硕士以上学位的优先考虑。
(四)熟悉市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专家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专家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在行政复议、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市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市政府研究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法律服务的,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负责从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中组织或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法律顾问参与研究论证。
第七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承办市政府工作事项,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承办市政府工作事项,出具法律参考意见,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审核论证后,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名义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承办市政府交办、委托的工作事项,应当召集有关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及时通知该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应当制作会议纪要,载明与会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拟定法律意见书,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名义报市政府。
第九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认为有关事项属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涉法问题,可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建议,并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管理与考核,不适合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及时调整出市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属于执业律师的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由市司法部门对其职业道德、执业行为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规范等行为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认为本人与所承办的市政府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并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研究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二条建立法务助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选取若干名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到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担任法务助理,协助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上述人员工作报酬应根据其提供的服务工作量等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考核后支付。
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应当定期听取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的意见建议,为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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