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学生资助(普通高中部分)中央资金预算分配下达情况的公告


2018年学生资助(普通高中部分)中央资金,乐山市财政局以《乐山市财政局、乐山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18年学生资助(普通高中部分)中央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乐市财政教〔2018〕42号)分配下达市级高中学校及区县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指标714万元,其中:普通高中免学费32万元,普通高中助学金682万元。根据乐山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现将补助资金分配下达情况公告如下:
1.补助政策或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的通知》(川财教〔2016〕170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5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川财教〔2015〕111号)。
2.补助对象或范围:高中免学费中央资金,补助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高中助学金中央资金,补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补助标准:高中免学费中央补助,公办普通高中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民办普通高中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免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费收入减少的部分,中央财政补助80%,地方财政承担20%
普通高中助学金,标准为2000元/生.年,其中:非民族地区中央、省补助1755元/生.年,区县承担245元/生.年,市本级学校由市财政承担;民族待遇县金口河区中央、省补助1793元/生.年,市财政承担207元/生.年。
附件:1.2018年普通高中免学费中央补助资金分配预算表
2.2018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央补助资金分配预算表
监督举报电话:乐山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2441221
乐山市财政局办公室 2441090
乐山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1日
2018年学生资助(普通高中部分)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分配下达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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