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报传媒集团记者 龚诚良 通讯员 梁丛
8月29日,常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钟某支付女儿小叶6年来的一半抚养费用,并于9月起每月付给小叶生活费500元,同时承担小叶一半的教育费、医疗费,至小叶年满18周岁为止。
2003年1月,常山男子钟某与女子叶某结婚生下女儿小叶。后因感情不合,二人于2008年9月协议离婚,约定小叶跟随钟某生活,由钟某独立抚养,叶某不需支付抚养费,但有权看望女儿,在寒暑假期间叶某可带女儿一起生活。
就这样,年幼的小叶开始跟着父亲钟某生活。然而由于钟某常年在外打工,很少回家,其间小叶主要由奶奶照顾。每天放学回家,父母都不在身边,奶奶也时常在田里干农活,让小叶备感孤单。而小叶最开心的时光,就是每年暑假能去嘉兴和母亲叶某生活。
2012年暑假,叶某把小叶接到嘉兴生活。但在假期快结束时,小叶却死活不愿意跟父亲钟某回家。无奈之下,叶某只好把小叶留在嘉兴。
此后的6年里,小叶一直跟随母亲在嘉兴生活、上学,其抚养费基本由叶某支付,钟某仅支付过3300元抚养费。
叶某没有正式工作,经济并不宽裕。随着小叶慢慢长大,家庭开支越来越大,已难以独自承担孩子抚养费的叶某多次与钟某沟通,但钟某却以小叶未按协议约定跟着他生活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多次沟通未果,一怒之下,叶某于今年7月以女儿小叶的名义,将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钟某支付小叶6年来的抚养费共计68700元,并要求钟某承担今后小叶抚养费的一半。
常山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中叶某与钟某已离婚,小叶应随钟某生活,由钟某抚养,但是2012年7月后,小叶一直随母亲叶某生活,故钟某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在叶某与钟某无法就抚养费重新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各付一半。据此,常山法院依法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
同时,经过法院调解,钟某和叶某达成抚养关系变更协议,小叶变更为随母亲生活。
承办法官表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只是父母之间达成的协议,子女也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一旦子女实际并未随协议约定的一方生活,协议约定的抚养条款不再适用,父母仍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各自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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