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评审 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评审
  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长工商字〔2017〕232号
  市局机关各科(室、队):
  为进一步推进重大案件的集体评审工作,不断完善市局案件评审委员会工作机制,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办案程序,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长治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局2017年11月16日局务会讨论,对《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17日
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办案程序,提高案件质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工商建设,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和《长治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案件评审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民主集中、充分讨论、集体评审;
  (3)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市局案件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其他局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法制机构、各业务科及经检支队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案件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案件评审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法制科,办公室主任由法制科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办理案件评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向案件评审委员会主任报告案件评审会议准备情况,拟定评审时间、地点,通知案件评审人员参加评审;
  (2)负责案件评审会议记录;
  (3)草拟案件评审会议纪要。
  第七条 案件评审委员会对下列案件进行集体评审:
   (1)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行政处罚案件;
  (2)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发布业务;
  (3)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4)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前述所列罚款数额的行政处罚;
  (5)对违法行为拟给予低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下限的行政处罚;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办案机构建议不予处罚的;
  (6)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7)办案机构与法制机构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和处罚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经案件评审委员会主任同意集体评审的案件;
  (8)法制机构认为应当提交评审的案件。
  第八条 办案机构对提交评审的案件,应当于办案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向法制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1)有完整的案件调查取证材料;
  (2)按照案件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数准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有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或行政赔偿决定的建议;
  (4)填写《案件评审申报表》。
  第九条 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办案机构提交的案卷材料和评审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召开案件评审会议。
  第十条 案情特别复杂,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经延期仍不能做出处理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于办案期限届满前五个工作日向案件评审委员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申请继续延期。
  第十一条 案件评审以召开案件评审会为主要形式,案件评审委员会主任为会议主持人。案件评审委员会主任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召开案件评审会议,参会人员不得少于案件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法制机构及执法办案机构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本机构的业务骨干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案件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业务骨干参与案件评审,受邀请人员可以充分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四条 案件评审会议程序:
   (1)办案机构汇报案情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及理由;
  (2)法制机构汇报核审意见及理由;
   (3)评审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集体讨论并表决 ;
   (4)评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情况进行归纳和总结,并作出评审决议。
  第十五条 案件评审决议应当经案件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否则无效。
   第十六条 案件评审决议以会议纪要形式做出,由案件评审会议主持人签发。案件评审会议纪要应归档入卷。
   第十七条 案件评审会议对经评审的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如下评审决议:
   (1)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决议批准;
   (2)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决议补充调查取证;
   (3)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处罚不当的,决议变更修正;
   (4)对程序不合法的,决议补充或纠正,不能补充或纠正的,决议重新调查或销案;
   (5)对超出管辖权的,决议移送;
   (6)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决议不予行政处罚;
   对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3)(5)(6)项及第(4)项销案情形的,由法制机构根据评审决议填写《案件核审表》及《行政处罚建议有关事项审批表》后,办案机构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符合本条第一款第(2)项及第(4)项补充纠正及重新调查情形的,由办案机构补充纠正后,应当再次提交案件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
  第十八条 经集体评审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办案机构履行告知程序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新的证据,由办案机构进行复核。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并建议改变法律适用依据、处罚内容和幅度的,应当再次报案件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
   第十九条 案件评审会议对经评审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如下评审决议: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决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2)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依据错误或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议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3)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议限期履行;
  (4)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议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条 案件评审会议对经评审的行政赔偿案件,作出如下评审决议:
   (1)对已被依法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和公民人身损害的,或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与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决议不予赔偿;
   (2)对已被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根据《国家赔偿法》和《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试行)》作出赔偿决议。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本规程规定,应提交案件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而未经评审的案件,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不予核审,局领导不予签发行政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2016年4月8日印发的《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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