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十条:农村(社区)生活垃圾产生者和垃圾分拣员或者收集、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二次四分法”的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一)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以是否易腐烂为标准,将生活垃圾初步分为会烂和不会烂两类,分别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内;(二)垃圾分拣员或者收集、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不会烂垃圾,以能否回收和是否有害为标准进行二次分类,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投放至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或者集中存放点。
条文解读:
“二次四分法”分类模式的内容是,首先由垃圾产生者按是否易腐烂为标准对生活垃圾进行初步分类,分成“会烂”和“不会烂”两类;村保洁员(分拣员)、收集运输经营者在分类收集各户垃圾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分类,纠正农户分类错误的同时,对不会烂垃圾以能否回收和是否有害为标准,再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三类,按规定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内或者集中存放点。
《条例》第十一条: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初步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农村生活垃圾初步分类投放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村(社区)内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为责任人;(二)村(居)民住宅及其房前屋后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责任人;(三)村(社区)范围内的道路、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场所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为责任人;(四)村(社区)施工现场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确定责任人。
条文解读:
为使生活垃圾的初步分类投放切实落实到位,提高初步分类投放的正确率,便于分类投放管理人监督和指导,条例规定了农村生活垃圾初步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并明确规定了投放责任人确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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