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长旅发〔2017〕52号
长治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旅游局(中心)、文物主管部门、外事侨务办公室,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长治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7年9月20日
长治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依法,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15〕2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施细则》(晋政办发〔2016〕79号)、《山西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晋政发〔2016〕14号)等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长治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对全市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旅游、文物、外事、侨务等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各项决策要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二)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三)民主决策原则。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政府决定相结合,最大限度地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防范风险。
(四)统筹兼顾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应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风险防控原则。坚持将决策风险作为作出决策的重要标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范化解决策风险。
(六)公开透明原则。各项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和执行。
委办公室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纪委监委驻市商务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对各科室、直属单位决策制定和执行等有关工作进行行政监察。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全市旅游、文物、外事、侨务发展规划、计划,审查各类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
(二)编制年度财政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三)确定一定规模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配置重要公共资源;
(四)制定或调整促进旅游、文物、外事、侨务事业发展的重大改革创新政策和措施;
(五)其他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建议案的拟定;
(二)人事任免;
(三)单位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与执行
第一节 决策动议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动议事项依照下列程序规定提出:
(一)委主任、副主任提出的决策建议,由相关科室研究论证,提交主任办公会或者党组会确定;
(二)委各科室和直属单位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委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研究论证,经分管副主任审核报主任同意后,提交主任办公会或者党组会确定;
(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决策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决策建议,由相关科室研究论证,经分管副主任审核报委主任同意后,提交主任办公会或者党组会确定。
第八条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提交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理由、法律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委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对各方面提出的建议应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必要时,应当对决策建议组织开展前期调研、专家论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条 决策事项确定后,要依照下列规定确定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和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起草等相关具体工作:
(一)委主任或副主任提出的决策事项,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承办科室和单位。涉及若干部门、职能交叉难以界定的,由委主任指定承办科室;
(二)委各科室或直属单位提出的决策事项,提出科室或直属单位为承办部门;
(三)下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向本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的决策事项,下一级旅游主管部门为承办部门;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委提出的决策事项,由委主任指定承办部门。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当明确牵头部门。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承办部门或牵头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积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提出科学合理的决策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拟订两个以上方案,并提出倾向性决策方案意见。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 制订涉及面广、与广大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公示、座谈、听证、调查、走访等方便公众知晓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以公示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主要内容、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期限等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七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提前5日送达与会代表。
第十八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以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根据决策事项的实际由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具体确定。
第二十条 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对公众通过各种渠道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梳理、研究分析,形成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公众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对公众的合理意见应当充分采纳,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要作出说明。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一条 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决策方案的论证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科学性、可行性论证。
选择的专家应当在决策事项涉及领域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及专业性,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合法性社会资质和社会公信力。
第二十三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采取专家论证会、书面咨询论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对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十四条 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为开展论证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资料,参与论证的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应当在书面论证意见书上出具签名或者盖章。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专家意见或第三方机构报告,形成最终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保持独立见解,对所出具论证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合法性负责,对知悉的涉密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第二十七条 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可以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组织专家、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公众解释说明。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八条 风险评估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进行信访评估。
第二十九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政治安全、矛盾纠纷、公共安全、内部安全等问题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和指标予以评估,判定风险等级,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环境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三十一条 财政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财政资金的投入额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三十三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风险判定高、中、低风险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风险源、风险点排查情况;
(三)可能引发的风险等级;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第三十四条 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的风险可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的风险不可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调整决策方案,否则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三十五条 参与风险评估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风险评估情况严格保密。
第五节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六条 委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在完成决策动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进行初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和起草说明;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
(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
(四)本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还应提交相关部门意见及协调情况说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审查过程中发现决策事项承办部门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有缺失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限期补送。
第三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主体是否于法有据;
(二)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
(三)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十九条 开展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考察;
(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以及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意见;
(四)组织法律顾问或者有关专家学者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
开展前款第(二)、(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补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四十条 委办公室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名称;
(二)关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的明确判断;
(三)认为重大决策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同时说明理由,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建议。
第四十一条 委办公室应当自受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情况复杂的,经主任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四十二条 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对审查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修改。未采纳委办公室审查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主任办公会或者党组会讨论。
第六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主任办公会或者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决定。
第四十五条 会议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事项承办部门提交的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依据;
(二)专家论证的综合评审意见;
(三)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
(四)风险评估报告情况报告;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集体讨论决策事项,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在其他会议组成人员发表意见之前,委主任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四十七条 与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要采取录音音像或文字记录的方法如实记录。决策资料要完整归档,永久保存。
第四十八条 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应当保守秘密。
第四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报党委或者上级单位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结果要通过政府公报、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节 执行与后评估
第五十一条 委各科室或直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决定。保证进度和质量,定期向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委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督查制度,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认真督办,定期通报落实情况。
第五十三条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可能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委报告。
第五十四条 执行部门应当根据执行任务、执行责任的要求,制定执行方案,明确执行机构,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第五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社会各方面对决策的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委应当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第五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
(一)委应当指定决策承办部门、决策执行部门或委托其他机构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二)评估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该专业机构应当未曾参与决策起草阶段的相关论证、评估工作;
(三)评估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制作书面评估报告并提交,报告应当就决策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等建议。
第五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应当经主任办公会或者党组会讨论决定。
情况紧急的,委主任可以决定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但应书面记录,并在主任办公会或者党组会上作出说明。
第五十八条 根据决策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视同新的决策事项。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归档制度。决策事项草案及说明、主要调研报告、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记录、决策执行和后评估情况等有关材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第六十一条 行政决策责任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追究。
第六十二条 重大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责任追究:
(一)提供错误事实,致使决策失误的;
(二)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擅自决策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五)决策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六)其他导致决策违法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决策执行部门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或者执行偏离决策方案,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在决策中违反工作规则,不客观公正地提出论证、评估意见,造城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委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环保局:南阳市全面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工作
【教育局】召开机关党员大会
花园路“三区一卡口”投入使用 共享单车有了专用停车场
怀远县召开政府系统依法行政专题培训会议
鄂坪乡全面推进“厕所革命”
长治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临泉县单桥镇:扶持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做到“四个精准”
龙山县发鑫公司爱心捐助 助力土家族文化扶贫
志愿服务,让旅游更文明更美好
杨庙乡强抓烟花爆竹经营监管不放松
离婚分家起纠纷 外籍男子索要彩礼被法院驳回
高速停车救猫虽为善举却不可取 交警称应及时报警
关于调整委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局部调整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通过专家评估
中山市质监局积极开展“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督导工作
咸阳市土地储备中心联手高新区积极探索土地收储工作新路子
(省运会花絮) 射箭场上的记分员
宿迁市政协召开“两代四古”丛书编纂工作推进会
文明之路 行之锵锵!浦口桥林街道脱口秀活动让幸福更有温度
市旅游发展委开展“学习王杰精神”主题党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