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恨纠缠,小区为何频频上演“三国杀”?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城南文津花园小区电梯停运事件引发的矛盾和风波,备受关注。物业公司暂停服务,业主委员会迟迟未成立,很多业主无电梯可乘,小区管理陷入瘫痪状态。目前看来,在这场矛盾争端中,多方俱伤,没有赢家。
实际上,这样的事例近年来并不鲜见。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原本应当是构建和谐社区的“三角稳定器”,但由于权责失衡,加上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及沟通机制,三者一不小心就陷入了“三国杀”的混乱局面,一损俱损,给小区管理和业主的居住品质带来负面影响。 
要解开“三国杀”的困局,就必须从源头上找到原因,对症下药。比如,我们看到,有的新建小区先期物业由开发商提供,成为了开发商的利益代言人,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罔顾业主的利益,小区符合条件却迟迟不设立业委会;一些小区的业委会设立时就不规范,甚至违反法定程序,先天就不足,指望其全心全意为业主谋福祉,根本不切实际;有的物业公司,以小区主人翁和管理者自居,找不准自身的定位,越俎代庖,热衷于“营收和管理”,忽视了“服务”的要义;有的业主因种种原因,不满物业服务,又找不到有效的沟通渠道和监督机制,不交物业费成为了其发泄不满和自我维权的最直接手段,物业收费难,自然降低服务水平,形成恶性循环,进而影响小区物业服务水平。
产生以上问题,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各方定位模糊,没有厘清自身的“责权利”。实际上,这些问题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业委会,必须依法定程序经由业主大会或业主选举设立、运行,才能代表业主意志,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小区重要事项如选聘或解聘物业公司、收取维修基金等,均需业委会提请业主大会决定同意方可施行。物业公司与业主是平等的主体关系,接受业主的委托,据有关法律法规,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收取管理费用;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同时,接受业委会业主、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业主是小区的主人,接受物业服务,并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如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等。同时,承担缴纳物业管理费等义务。
从上述定位,我们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和业主应该是三位一体的关系,连接三者之间的纽带,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有机统一,而不应是争相越位、越权,或只知强化维权,忽视承担义务。同时,要建立常态化、行之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让物业服务始终在良性循环中运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也不应失位,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业的同时,强化物业管理普法宣传,引导广大业主不忘义务,依法维权。 
文章结尾之处,记者衷心希望,我们的小区,少些“三国杀”,多些理解、多些沟通,杜绝吵闹,惟余和谐! 
记者 林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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