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消防水源管理,切实保障灭火救援现场用水需要,确保实现不间断供水的目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水源是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作战必不可少的基础条件,是处置各类火灾事故的重要物质保障。通常分为人工水源和天然水源两大类。
第三条 消防水源管理是指消防部队为了保证火场用水充足,对辖区消防水源开展的调查熟悉、检查使用、资料建立等活动统称,是灭火救援准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章 消防水源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消防水源是灭火救援专用设施,未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动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消防水源,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批准,规定使用时间和地点。
第五条 各级消防机构要制定和完善消防水源调查、检查工作制度,消防水源设施建设竣工后,消防机构应派人主动参加验收,以便登记备案。
第六条 熟悉检查中发现消防水源被擅自挪用、拆除、埋压、圈占,影响灭火救援使用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等有关法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第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对市政消防水源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消防水源损坏、漏水或标志破损、失落时,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自来水公司进行修复,确保完整好用。
第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要督促和指导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建设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消防水源设施,并自行组织检查,保证完整好用。
第九条 对可利用的各种天然水源,应督促有关部门建立便于消防车(泵)取水的设施。
第三章 消防水源的检查
第十条 定时检查。消防部队每半年要对辖区消防水源进行一次外观检查。
第十一条 全面检查。消防部队每季度和重大节日要前对辖区的消防水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消火栓的出水试验。有重要的保卫勤务前,也应对相关区域的消防水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十二条 不定期抽查。消防部队每年对辖区的市政消火栓的水压、流量等情况进行数次不定期的测试和保养,发现有损坏、漏水和影响使用的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自来水公司进行修复。
第十三条 全面调查。开展消防水源调查是消防部队对辖区消防水源的类型、位置、地址、管网走向、管径压力、流量等情况的了解和核查。调查内容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定期普查。消防部队定期对辖区内所有消防水源进行实地普查,记录各个水源的形式、位置、道路、管径、压力、水位高度、取水方法等。对于一些管道年久锈蚀、积垢的消防水源,要实地测试其供水能力和使用方法,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检修,恢复其供水能力。
(二)结合调查。消防部队对于辖区内的重点单位内部的消防水源可结合灭火救援预案制订、演练和其他形式进行实地调查。
(三)征集资料。消防部队应积极主动地向当地自来水、水文测绘部门及工矿企业等有关单位详尽征集水源资料,了解供水管网形式、管道直径、节点分布以及天然水源分布、储量及不同季节时期的水位变化情况等。
(四)及时和有关部门联系,掌握变化情况。消防部队要及时掌握辖区内自来水公司(厂)检修供水设施,供电部门停电、消防水池清理、通往天然水源的道路受阻、重要水源断水或供水不足等情况,采取应急措施,以确保火场供水的需要。
第十四条 年度评估。各级消防机构每年要对本辖区消防水源状况进行一次调查评估,并形成专题报告报上级消防机构和当地政府,督促当地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当地消防水源建设,以适应灭火救援任务需要。
第四章 消防水源的保养
第十五条 消防部队在开展消防水源检查的同时,要做好消防水源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有影响消防水源正常使用的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提请地方政府督促相关责任部门落实消防水源维护保养工作(具体维护工作可参照本规定第十六、十七、十八条)。
第十六条 地上消火栓日常维护保养。
(一)清除启闭杠轴心头周围的杂物;
(二)将消火栓钥匙扳手放于轴心头上,检查是否合适;
(三)检查阀杠启是否灵活,必要时加注润滑油;
(四)用细纱布擦除出水口螺丝上的积锈;
(五)检查闷盖内胶垫圈、螺丝接口和管牙接口是否完好;
(六)打开消火栓,放净锈水后关紧,观察有无漏水现象;
(七)检查排水情况;
(八)消火栓附近有无影响灭火救援使用的障碍物;
(九)消火栓零部件(如闷盖)以及标志是否损坏、失落,必要时修理恢复。
第十七条 消防水池日常维护保养。
(一)水池的储水量是否充足,有无漏水现象;
(二)水池内有无淤泥和杂物,是否需要清洗;
(三)通道是否被堵塞;
(四)消防水池标志是否损坏、失落,必要时修理恢复。
第十八条 天然消防水源日常维护保养。
(一)通向天然水源取水处的道路是否畅通,供消防车(泵)停靠的位置或消防码头是否安全可靠;
(二)水位和储水量是否在消防车(泵)规定的吸深范围内。
第五章 消防水源档案的建立
第十九条 消防部队要结合辖区的市政给水管道、市政消火栓及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可供灭火救援使用的消防水源的调查情况,建立健全辖区消防水源档案资料。消防水源档案主要包括:1、消防水源分区图;2、消火栓档案卡;3、消防水池(取水设施)档案卡;4、天然水源档案卡;5、消火栓检查登记表;6、消防水源检查情况汇总表;7、消防水源维修保养单等。上级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评比。
第二十条 当辖区消防水源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修改档案资料和灭火救援业务管理系统中的水源管理子系统,并呈报上级备案,确保作战数据真实可靠。
第二十一条 消防水源档案资料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层消防大(中)队制定的消防水源档案资料要呈报支队审核备案,并复制存档。
第二十三条 消防水源档案资料的编写必须经过实际调查,各种数据要力求准确无误,档案样式正规,图例统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广西公安消防总队司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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